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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救助的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

发布时间:2021-04-06 03:11
  在国家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关键时刻,社会救助法本应在扶贫工作中起到重要指导功能。但现行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在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上规定的不完善,导致其在实施过程出现了诸多问题。从我国目前的社会救助实践来看,现有社会救助制度,一方面要明确救助对象的确定标准和扩大救助对象范围,另一方面要提高社会救助的救助水平并应当继续维持城乡间的合理差异。 

【文章来源】: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20,21(05)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社会救助之核心在于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之确定
二、救助对象认定之局限及突破
    (一)认定标准尚不完善,应辅以统一征信系统
        1. 认定标准不具有可操作性。
        2. 困境之突破或在于建立统一征信系统。
    (二)救助对象的潜在范围过窄,社会救助得全体公民享有
        1. 获得社会救助已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全体公民享有。
        2. 支出型贫困已成为贫困人群的多数,亦得获得社会救助。
三、救助标准之局限及突破
    (一)补差标准之困
        1. 低保标准过低。
        2. 家庭收入核准存在困难。
    (二)救助标准的区域差异:城乡是否应统筹标准
四、结语



本文编号:312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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