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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视域下正当程序对信用监管机制的规制

发布时间:2021-06-19 09:27
  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背景之下,信用监管已成为推进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抓手和着力点。然而,当行政机关频频采用"信用"进行监管之时,我们却发现以公权力领域中的正当程序检视该机制,其存在国家立法缺失、规则与信息不公开、评价主体不中立、保障性程序权利设置缺失等问题,亟待通过完善立法、公开监管过程、评价主体保持中立以及完备保障性程序设置加以完善。 

【文章来源】: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32(05)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信用监管机制的正当性基础:法律体系完善
二、正当程序的程序公开性要求:监管信息充分公开
三、正当程序的程序中立性要求:评价主体中立
四、正当程序的程序参与性要求:保障性程序完备
    第一,保障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程序设计。
    第二,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的程序设计。
    第三,保障行政相对人信用修复权的程序设计。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J]. 周佑勇.  中国社会科学. 2004(04)
[2]行政程序中行政相对人参与权界说[J]. 章剑生.  杭州商学院学报. 2003(04)



本文编号:3237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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