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双重备案审查制度正当性研究
发布时间:2021-07-19 08:49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无论是实践还是理论,对备案审查制度的关注度日益提高,同时,随着立法学学科的发展,学术界的研究重点也从立法原理的基础性理论转移到具体的制度上来。地方立法的备案审查制度成为新的理论热点。本文围绕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的双重备案审查制度展开讨论,从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评析其正当性。备案审查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监督制度,是在不断发展中逐渐建立起来的。在梳理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演进后,本文遵循前人的说法,在认可备案审查制度的“双重性”特点的前提下,总结概括出双重备案审查制度的三个理论争点:一、国务院审查地方立法机关立法是否具有正当性;二、立法改变权、立法撤销权与备案审查权不匹配是否具有正当性;三、设置多层次备案审查机关是否具有正当性。针对第一个争点,本文认为《宪法》第一百条、《立法法》第八十八条是其合法性的规范来源;从合理性的角度,国务院审查地方性法规具有解释行政法规的便利性,比全国人大常委会更能保证现行备案审查制度的效率,但制度运行效率与其所涉体制障碍同为价值判断问题,在不同法治环境中可能作出不同的选择,无法判断何...
【文章来源】: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四川省
【文章页数】:5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中华法学大辞典》地方立法分类图
地方立法双重备案审查制度正当性研究第一章我国地方立法双重备案审查制度概览11法。且即便是“双重”,也有不同的含义,例如,郑磊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省级人大常委会是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双重”备案审查主体结构①,不过笔者认为用“双层”形容更为形象。但无论是哪种表达,形容的对象都是一样的,这些名称之间仅具有语词上的差异,辨析的必要性不大,本文通过阅读文献,采纳多数学者的用法,选用了“双重”的说法。“双重”体现当前地方立法备案审查制度的两个工作体系:一个是人大系统的备案审查,另一个是政府系统的备案审查。这两个工作系统具有交叉关系,表现在权力属性上,设区的市、省级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备案审查权都具有二元属性——立法属性和监督属性②(以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政府规章为例,如图1-2)。其立法属性表现为,备案审查制度是立法工作的重要延伸,其监督属性表现为备案审查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的重要立法监督程序。图1-2双重备案审查示意图(箭头表示报备方向)1.1.3备案地方立法的备案是指由报备机关按照规定将地方立法文件及其他材料报送有权进行备案审查的机关登记、存档,以备审查。根据《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各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备案”工作制度的内容包括:报送备案的时限、报送备案的材料、报备机关负责报送备案的工作机构、备案机关负责备案的工作机构、报备结果(予①郑磊:“省级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权:制度需求与规范空间”,载《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2期,第23页。②叶英波:“备案审查制度的二元性分析”,载《人大建设》,2019年第6期,第46页。
地方立法双重备案审查制度正当性研究第四章多层次备案审查的正当性评析31第四章多层次备案审查的正当性评析双重备案审查遭到质疑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双重备案审查制度不仅有人大和政府两套备案审查系统,这两套备案审查系统还是多层次的。最典型的是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政府规章需要向四个机关报备,这些机关之间存在上下级关系,且除省级人大常委会外,其他机关都可以进行处理(如图4-1)。图4-1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规章备案审查权限示意图(黑色箭头表示报备方向)而对于地方性法规,虽然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报备,两个机关之间不是上下级关系,但国务院由全国人大产生,受全国人大监督,向全国人大负责,可以说具有某种意义上的“上下级”含义,因此也将对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审查理解为具有“多层次性”。那么,如果发生不同的备案审查机关审查结果不同,应该如何处理?在有多个审查主体的情况下,还可能出现公民、社会团体向没有备案审查权力的机关提出审查建议的情况,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第三章提出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政府规章没有改变、撤销权(即特点①)的问题,是如何在多层次备案审查的制度框架内化解其不合理性的呢?《立法法》、《监督法》虽然没有对如何应对上述情况作出规定,但已有地方立法在各备案审查机关之间的衔接联动方面作出探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2018年针对备案审查工作作出的报告中,也提出了要完善备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备案审查制度若干问题探讨[J]. 梁鹰. 地方立法研究. 2019(06)
[2]党的十八大以来人大工作的发展分析[J]. 于玉宏. 人大研究. 2019(11)
[3]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文本分析[J]. 薛小蕙.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9(05)
[4]“全覆盖”的备案审查制度体系勾勒——2018年备案审查年度报告评述[J]. 郑磊,赵计义. 中国法律评论. 2019(04)
[5]支持型监督:中国人大监督的特色及调适——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为例[J]. 蒋清华. 中国法律评论. 2019(04)
[6]备案审查制度的二元性分析[J]. 叶英波. 人大建设. 2019(06)
[7]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备案审查制度的困境与出路[J]. 王春业,张宇帆. 北方论丛. 2019(03)
[8]行政规范性文件多重审查衔接机制建构[J]. 李巧玉.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03)
[9]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报告述评[J]. 梁鹰. 中国法律评论. 2019(01)
[10]合宪性、合法性、适当性审查的区别与联系[J]. 王锴. 中国法学. 2019(01)
博士论文
[1]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D]. 李豪.武汉大学 2012
硕士论文
[1]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D]. 王明慧.西南政法大学 2016
[2]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D]. 吴子莹.复旦大学 2012
本文编号:3290395
【文章来源】: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四川省
【文章页数】:5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中华法学大辞典》地方立法分类图
地方立法双重备案审查制度正当性研究第一章我国地方立法双重备案审查制度概览11法。且即便是“双重”,也有不同的含义,例如,郑磊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省级人大常委会是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双重”备案审查主体结构①,不过笔者认为用“双层”形容更为形象。但无论是哪种表达,形容的对象都是一样的,这些名称之间仅具有语词上的差异,辨析的必要性不大,本文通过阅读文献,采纳多数学者的用法,选用了“双重”的说法。“双重”体现当前地方立法备案审查制度的两个工作体系:一个是人大系统的备案审查,另一个是政府系统的备案审查。这两个工作系统具有交叉关系,表现在权力属性上,设区的市、省级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备案审查权都具有二元属性——立法属性和监督属性②(以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政府规章为例,如图1-2)。其立法属性表现为,备案审查制度是立法工作的重要延伸,其监督属性表现为备案审查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的重要立法监督程序。图1-2双重备案审查示意图(箭头表示报备方向)1.1.3备案地方立法的备案是指由报备机关按照规定将地方立法文件及其他材料报送有权进行备案审查的机关登记、存档,以备审查。根据《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各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备案”工作制度的内容包括:报送备案的时限、报送备案的材料、报备机关负责报送备案的工作机构、备案机关负责备案的工作机构、报备结果(予①郑磊:“省级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权:制度需求与规范空间”,载《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2期,第23页。②叶英波:“备案审查制度的二元性分析”,载《人大建设》,2019年第6期,第46页。
地方立法双重备案审查制度正当性研究第四章多层次备案审查的正当性评析31第四章多层次备案审查的正当性评析双重备案审查遭到质疑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双重备案审查制度不仅有人大和政府两套备案审查系统,这两套备案审查系统还是多层次的。最典型的是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政府规章需要向四个机关报备,这些机关之间存在上下级关系,且除省级人大常委会外,其他机关都可以进行处理(如图4-1)。图4-1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规章备案审查权限示意图(黑色箭头表示报备方向)而对于地方性法规,虽然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报备,两个机关之间不是上下级关系,但国务院由全国人大产生,受全国人大监督,向全国人大负责,可以说具有某种意义上的“上下级”含义,因此也将对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审查理解为具有“多层次性”。那么,如果发生不同的备案审查机关审查结果不同,应该如何处理?在有多个审查主体的情况下,还可能出现公民、社会团体向没有备案审查权力的机关提出审查建议的情况,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第三章提出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政府规章没有改变、撤销权(即特点①)的问题,是如何在多层次备案审查的制度框架内化解其不合理性的呢?《立法法》、《监督法》虽然没有对如何应对上述情况作出规定,但已有地方立法在各备案审查机关之间的衔接联动方面作出探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2018年针对备案审查工作作出的报告中,也提出了要完善备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备案审查制度若干问题探讨[J]. 梁鹰. 地方立法研究. 2019(06)
[2]党的十八大以来人大工作的发展分析[J]. 于玉宏. 人大研究. 2019(11)
[3]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文本分析[J]. 薛小蕙.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9(05)
[4]“全覆盖”的备案审查制度体系勾勒——2018年备案审查年度报告评述[J]. 郑磊,赵计义. 中国法律评论. 2019(04)
[5]支持型监督:中国人大监督的特色及调适——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为例[J]. 蒋清华. 中国法律评论. 2019(04)
[6]备案审查制度的二元性分析[J]. 叶英波. 人大建设. 2019(06)
[7]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备案审查制度的困境与出路[J]. 王春业,张宇帆. 北方论丛. 2019(03)
[8]行政规范性文件多重审查衔接机制建构[J]. 李巧玉.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03)
[9]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报告述评[J]. 梁鹰. 中国法律评论. 2019(01)
[10]合宪性、合法性、适当性审查的区别与联系[J]. 王锴. 中国法学. 2019(01)
博士论文
[1]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D]. 李豪.武汉大学 2012
硕士论文
[1]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D]. 王明慧.西南政法大学 2016
[2]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D]. 吴子莹.复旦大学 2012
本文编号:3290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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