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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中的制度空间:重大疫情期间劳动关系的特殊调整研究

发布时间:2021-08-13 07:04
  重大疫情下,国家对劳动关系深入介入,劳动关系的私法属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行政管制程度提高。新冠疫情下劳动关系的特殊调整也需要坚持法治化原则。在劳动关系的维持上,要强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同舟共济,在冲突中兼顾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有必要进一步在劳动法中协调和处理好行政强制措施和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建议引入劳动中止制度。对于疫情期间的劳动报酬方面,不宜将财政责任全部推给企业,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做法,考虑专门财政拨付,对企业因此发生的工资成本予以补助。宜从宽界定重大疫情中的"工伤"认定,以此来减缓劳动者在特定期间所承受的特定劳动风险和损害。 

【文章来源】: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20,37(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1 引言:重大疫情下劳动关系特殊调整的必要性
2 隔离期与劳动合同之特殊维持
3 工资制度的特殊调整
4 劳动伤害的特殊认定
5 制度建设的原则与路径
6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劳动合同期限分治的立法意义及其功能性回归[J]. 冯彦君.  法学评论. 2017(05)
[2]从雇佣契约到劳动契约的法理和制度变迁[J]. 黎建飞.  中国法学. 2012(03)
[3]劳动合同中止制度:劳动者权利维护及制度架构[J]. 秦国荣.  政法论丛. 2010(04)
[4]工资的属性与特殊保护[J]. 黎建飞.  法治论坛. 2008(02)
[5]工伤补偿制度:起源、问题与解决[J]. 李坤刚.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7(06)
[6]法律竞合初论[J]. 毛翯.  现代法学. 2001(02)



本文编号:3339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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