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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医疗指示制度在我国程序法中的建构

发布时间:2021-08-24 12:38
  近年来预先医疗指示制度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虽然目前学界对此制度有诸多探讨,但缺少对本制度从整体程序方面的设计研究。从预先医疗指示制度概念的剖析着手,就预先医疗指示制度的主体资格、形式要求、订立程序和法律责任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为预先医疗指示在我国程序法中的建构提供参考和借鉴。 

【文章来源】:中国卫生法制. 2020,28(06)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预先医疗指示概念的界定
二、主体资格的确认
三、形式要求
四、订立程序
    (一)设立
        1.咨商环节
        2.见证环节
    (二)登记
    (三)生效与执行
    (四)变更与撤销
五、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预先医疗指示制度[J]. 朱凡,邓孟姣.  医学与法学. 2019(05)
[2]比较法视阈的预先医疗指示制度及其在我国的构建[J]. 邹如悦,杨雪柔,杨芳.  医学与法学. 2019(04)
[3]论民法典之“生前预嘱”规定的基础与方式[J]. 陶鑫明.  医学与法学. 2019(03)
[4]违反生前预嘱的法律责任——美国法的考察与启示[J]. 孙也龙.  金陵法律评论. 2016(01)
[5]台湾预立医疗决定制度研究——以“病人自主权利法”的通过为契机[J]. 孙也龙.  台湾研究集刊. 2017(04)
[6]生前预嘱的法理阐释[J]. 韦宝平,杨东升.  金陵法律评论. 2013(02)

博士论文
[1]预先医疗指示制度研究[D]. 孙遥.山东大学 2017

硕士论文
[1]论我国生前预嘱的法律规制[D]. 王磊.黑龙江大学 2019
[2]构建我国预先医疗指示制度研究[D]. 崔媛媛.北京中医药大学 2017
[3]论生前预嘱及其在我国的立法建议[D]. 杨雯.重庆大学 2016
[4]论预先指示制度及其在我国的构建[D]. 孙也龙.华东政法大学 2014



本文编号:336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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