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警告的功能性分析与控制
发布时间:2021-09-19 16:49
公共警告指的是行政机关通过某种积极公开信息的行为,向公众告知特定企业或个人的行为,作为提醒公众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因其成本低、效率高得到了普遍运用。有时只是用来提醒公众迫在眉睫的对生命健康的危险,有时发挥着惩罚的作用,有时则可作为政府强制执行的支撑依据,因为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公共警告在适用的过程当中存在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制定发布公共警告的指导性文件、规范公共警告的内容并进行必要的程序设计等行政机关内部方式进行控制;在违法公共警告给被规制主体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时,为保障企业或个人避免因行政机关恣意使用信息工具蒙受不利益,应赋予受害人提起行政诉讼和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文章来源】:公法研究. 2014,13(01)
【文章页数】: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公共警告的适用及功能
(一) 食品安全领域的公共警告
(二) 环境保护领域的公共警告
(三) 公共警告的功能
1. 通知和提醒作用。
2. 惩罚功能。
3. 补充传统行政强制手段的不足。
二、公共警告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 发布主体———行政机关缺乏详细的法律规制
1. 发布主体不明。
2. 缺乏程序规制。
3. 缺乏相应的救济手段。
(二) 传播主体———媒体错误报道
(三) 接收主体———公众接受信息的程度及反应各异
1. 公众能否准确获取信息。
2. 公共警告所指向的对象与公众生活联系的紧密程度。
3. 公众对于公共警告内容的误读、错误理解。
三、公共警告的概念探析与性质厘定
(一) 公共警告的概念探析
(二) 公共警告的性质厘定
1. 公共警告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
2. 公共警告是否是行政处罚
3. 公共警告是否是行政强制执行手段
4. 公共警告是否是行政指导
5. 具体行政行为还是行政事实行为
四、公共警告的行政内部控制及法律救济
(一) 公共警告的行政内部控制
1. 发布公共警告应遵循行政法的相关原则
2. 通过制定指导性政策控制公共警告的滥用
3. 通过程序设计规范公共警告的适用过程
(二) 公共警告的法律救济
1. 将公共警告行为纳入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 允许因公共警告遭受损失的受害人申请国家赔偿或补偿
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政府公共警告在制度体系中的空间坐标——基于几个相似概念的比较[J]. 徐信贵. 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04)
[2]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公共警告制度研究[J]. 章志远,鲍燕娇. 法治研究. 2012(03)
[3]作为行政强制执行手段的违法事实公布[J]. 章志远. 法学家. 2012(01)
[4]食品安全风险公告的界限与责任[J]. 王贵松.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1(05)
[5]“消费警示”及其制度化——从“农夫山泉砒霜门事件”谈起[J]. 林沈节. 东方法学. 2011(02)
[6]风险治理语境下行政警示的可诉性探讨——“砒霜门”事件的法学思考[J]. 华学成. 南京社会科学. 2010(11)
[7]公共警告与“信息惩罚”之间的正义——“农夫山泉砒霜门事件”折射的法律命题[J]. 朱春华. 行政法学研究. 2010(03)
[8]公共规制中的信息工具[J]. 应飞虎,涂永前. 中国社会科学. 2010(04)
[9]公共警告:一种新兴的公共治理方式[J]. 徐信贵.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01)
[10]预防性不作为诉讼研究[J]. 章志远,朱秋蓉. 学习论坛. 2009(08)
硕士论文
[1]行政公共警告的类型化和法治化[D]. 黄晶晶.中国政法大学 2007
本文编号:3401978
【文章来源】:公法研究. 2014,13(01)
【文章页数】: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公共警告的适用及功能
(一) 食品安全领域的公共警告
(二) 环境保护领域的公共警告
(三) 公共警告的功能
1. 通知和提醒作用。
2. 惩罚功能。
3. 补充传统行政强制手段的不足。
二、公共警告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 发布主体———行政机关缺乏详细的法律规制
1. 发布主体不明。
2. 缺乏程序规制。
3. 缺乏相应的救济手段。
(二) 传播主体———媒体错误报道
(三) 接收主体———公众接受信息的程度及反应各异
1. 公众能否准确获取信息。
2. 公共警告所指向的对象与公众生活联系的紧密程度。
3. 公众对于公共警告内容的误读、错误理解。
三、公共警告的概念探析与性质厘定
(一) 公共警告的概念探析
(二) 公共警告的性质厘定
1. 公共警告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
2. 公共警告是否是行政处罚
3. 公共警告是否是行政强制执行手段
4. 公共警告是否是行政指导
5. 具体行政行为还是行政事实行为
四、公共警告的行政内部控制及法律救济
(一) 公共警告的行政内部控制
1. 发布公共警告应遵循行政法的相关原则
2. 通过制定指导性政策控制公共警告的滥用
3. 通过程序设计规范公共警告的适用过程
(二) 公共警告的法律救济
1. 将公共警告行为纳入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 允许因公共警告遭受损失的受害人申请国家赔偿或补偿
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政府公共警告在制度体系中的空间坐标——基于几个相似概念的比较[J]. 徐信贵. 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04)
[2]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公共警告制度研究[J]. 章志远,鲍燕娇. 法治研究. 2012(03)
[3]作为行政强制执行手段的违法事实公布[J]. 章志远. 法学家. 2012(01)
[4]食品安全风险公告的界限与责任[J]. 王贵松.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1(05)
[5]“消费警示”及其制度化——从“农夫山泉砒霜门事件”谈起[J]. 林沈节. 东方法学. 2011(02)
[6]风险治理语境下行政警示的可诉性探讨——“砒霜门”事件的法学思考[J]. 华学成. 南京社会科学. 2010(11)
[7]公共警告与“信息惩罚”之间的正义——“农夫山泉砒霜门事件”折射的法律命题[J]. 朱春华. 行政法学研究. 2010(03)
[8]公共规制中的信息工具[J]. 应飞虎,涂永前. 中国社会科学. 2010(04)
[9]公共警告:一种新兴的公共治理方式[J]. 徐信贵.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01)
[10]预防性不作为诉讼研究[J]. 章志远,朱秋蓉. 学习论坛. 2009(08)
硕士论文
[1]行政公共警告的类型化和法治化[D]. 黄晶晶.中国政法大学 2007
本文编号:3401978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zhengfalunwen/34019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