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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气污染跨区域协同治理法律机制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1-09-19 21:14
  大气污染的流动性、跨区域性使得治理大气污染不同于其他的环境治理,而是需要联合防控、协同治理。虽然修改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区域联合治理大气污染进行了一些规定,但我国大气污染跨区域协同治理的法律机制仍然存在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本文指出,完善我国区域大气污染治理需要完善立法,细化法律规定,健全执法机制,建立有效的利益平衡机制,健全公众参与机制。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20,(24)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我国区域大气污染协同治理法律机制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立法不完善,法律依据缺乏可操作性
    (二)区域执法机制不健全,执法力度得不到保障
    (三)利益平衡机制欠缺
    (四)公众参与度不高
三、我国区域大气污染协同治理法律机制的完善路径
    (一)完善立法,细化法律规定
    (二)健全区域执法机制,保障区域执法力度
    (三)建立有效的区域利益平衡机制
    (四)健全公众参与机制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我国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法律机制的完善[J]. 尹珊珊.  科学发展. 2020(02)
[2]大气污染区域协同治理研究——以江苏省为例[J]. 宋继碧.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05)
[3]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协同治理的困境及路径选择[J]. 赵新峰,袁宗威.  城市发展研究. 2019(05)
[4]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协同治理的瓶颈与破解路径[J]. 周林意.  宁波经济(三江论坛). 2019(04)
[5]论我国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执法机制完善[J]. 尹珊珊.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4)



本文编号:340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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