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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监察权的监督

发布时间:2021-10-09 04:39
  《监察法》确立了集中、统一、高效的监察权监督体系,同时,《监察法》也对监察权接受监督问题做出了一系列安排。按照监察法的规定,对监察权的监督,核心是自我监督,也是一种内部政治性监督;其次是司法机关的司法制约,也是一种补充性监督,两者构成了一种涵盖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常态性监督体系,既包括纪法观念、伦理操守的监督,也包含对案件业务质量的监督。此外,民主监督和人大监督无法担当日常常态性监督重任。只有理解和把握好对监察权监督体系的立法设计,才能保障监察权合法正当地运行。 

【文章来源】: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0,35(06)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监察权及对监察权的监督之本质
二、基于政治和司法层面对监察权的常态监督体系
三、以分权性司法制约统领对监察权监督之批判
四、内部政治监督与外部司法制约的有机运行
    第一,中国共产党有自我监督的制度自信。
    第二,中国共产党有自我监督的丰富经验。
    第三,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有良好的衔接与制约。
五、结语



本文编号:3425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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