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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应赔尽赔”悖论之突围

发布时间:2021-10-25 03:56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确立了意在要求赔偿义务人足额承担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应赔尽赔"原则。出于遏制企业违法冲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之目的,政府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全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和贯彻"应赔尽赔"原则。然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却因其完全基于民事性质的制度架构,使得政府极易陷入民事主体平等协商的思维范式,从而自然地在磋商程序中作出各种妥协与让步,导致政府难以在磋商程序中做到"应赔尽赔"。故"应赔尽赔"原则与磋商程序两者之间存在矛盾。在未来我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中,应当以具备刚性逻辑的行政命令替代具有明显妥协性色彩的磋商程序。通过政府直接责令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实现生态环境损害的完整救济。 

【文章来源】: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05)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之缘起
二、“应赔尽赔”悖论之剖析:原则性与妥协性相峙
    (一)“应赔尽赔”的原则性
    (二)磋商程序的妥协性
    (三)原则性与妥协性之互斥
三、“应赔尽赔”悖论之纾解:以行政命令替代磋商程序
    (一)行政命令替代磋商程序之逻辑证成
    (二)行政命令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制度安排



本文编号:3456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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