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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杀负面艺人的法理研究

发布时间:2021-11-05 09:56
  在大众传媒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艺人作为公众人物的一种,其行为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近几年,艺人负面行为屡禁不止,起到了不良示范作用,负面艺人也遭到了大众的非议和抵制。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标志着国家行政机关开始对负面艺人进行管理。禁止负面艺人从事演艺事业的行为,俗称封杀。对新闻进行梳理,发现可以对艺人封杀的主体有很多,但是最主要的是来自广电总局的封杀。根据广电总局公布的封杀标准,被封杀的艺人多为有违法犯罪和道德低下行为的艺人,也即负面艺人。广电总局封杀负面艺人是一种公权力对个人自由权利的干涉行为,其背后的法理问题值得讨论和研究。尽管对广电总局封杀负面艺人的行为褒贬不一,但是广电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具有管理我国广播电视公共事务的职能。广电总局具备对艺人管理的权限,也拥有对艺人进行处罚的权力,因此在形式上,广电总局封杀负面艺人是合法的。但是,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法性是正当行政行为的一体两面,因此对其实质合法性仍需论证。根据比例原则,实质合法性要求行政行为符合适当性、...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封杀负面艺人的合法性
    (一)封杀令的合法性分析
    (二)“四个绝对不用”的合法性分析
二、封杀负面艺人的合理性
    (一)两种对立观点的缺陷
    (二)社会崩溃论的辩护
    (三)封杀的惩罚功能
三、封杀负面艺人的限度
    (一)伤害原则——封杀的基本限度
    (二)冒犯原则——对伤害原则的补充
    (三)封杀的宥恕条件
    (四)封杀的时间限度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行政法视角下从业限制制度的体系化梳理与完善[J]. 杨曦.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01)
[2]冒犯原则与犯罪化的正当性原则——以公开性交为例[J]. 胡莎.  政法学刊. 2017(05)
[3]比例原则的普遍化与基本权利的性质[J]. 陈景辉.  中国法学. 2017(05)
[4]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标准——以广电总局“封杀劣迹艺人”为例[J]. 张应鹏.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1)
[5]公权力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误区和纠正——以劣迹艺人“封杀令”为例[J]. 陈凯明.  南京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1)
[6]行政诉讼中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的关系之厘定[J]. 邹奕.  行政法论丛. 2016(00)
[7]英美刑法中的“危害原则”研究——兼与“社会危害性”比较[J]. 姜敏.  比较法研究. 2016(04)
[8]广电总局“无限期封杀劣迹艺人”的法学分析[J]. 戴煊.  法制与社会. 2016(17)
[9]为犯罪化寻找道德根基——评范伯格的《刑法的道德界限》[J]. 郑玉双.  政法论坛. 2016(02)
[10]“封杀”吸毒艺人的合宪性审查研究[J]. 褚宸舸.  浙江社会科学. 2015(11)

硕士论文
[1]劣迹艺人“封杀令”的行政法分析[D]. 刘云婷.西北大学 2018
[2]“封杀”劣迹艺人的法律规制[D]. 王丽勇.广西大学 2016
[3]当代西方法律道德主义批判[D]. 谢翱翔.北方工业大学 2016
[4]论电视娱乐节目内容的行政规制[D]. 乔宇娟.中央民族大学 2013
[5]从偶像符号的消解到消费符号的建构[D]. 孙倩.上海外国语大学 2013
[6]道德的法律强制理论之中国化[D]. 夏卿.上海师范大学 2012
[7]论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D]. 蔡琴.湖南大学 2009
[8]论道德的法律强制[D]. 张敬东.西南政法大学 2009
[9]“撒玛利亚人问题”及其中的救助义务探析[D]. 杨天泰.中国政法大学 2009



本文编号:3477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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