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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间爱心捐赠行为的法律保障——以水滴筹平台为例

发布时间:2021-12-30 19:15
  个人网络求助平台并非出于公益目的的机构,而是旨在帮助个人困难时筹款的营利性组织。而慈善募捐是出于公益目的,与个人网络求助平台的性质不同。个人网络求助属于民间爱心捐赠行为范畴,不能适用慈善法对慈善组织的行为规定。但是目前的立法尚未界定此种民间爱心捐赠行为的法律性质,导致实践中存在争议。完善民间爱心捐赠行为的法律保障,首先要明确平台性质和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然后对其中捐赠人的法定撤销权制度和受赠人的违约责任适用制度进行完善。 

【文章来源】: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 2020,33(03)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一)“水滴筹”与莫某怡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二)存在问题
二、民间爱心捐助网络平台的法理分析
    (一)慈善募捐和爱心捐赠的区别
    (二)平台性质及法律关系厘定
        1. 法律关系
        2. 各主体的权利义务
三、民间爱心捐赠之法律保障
    (一)明确平台的法律地位及法律义务
    (二)完善捐赠人的法定撤销权制度
    (三)受赠人的违约责任适用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慈善法视域下网络众筹平台的规制路径——以“轻松筹”为研究样本[J]. 王丹阳.  天津法学. 2017(03)
[2]《慈善法》实施后网络募捐的法律规制[J]. 金锦萍.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4)
[3]非公益性捐赠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规制研究[J]. 蒋晓玲.  政法论丛. 2015(02)
[4]赠与的法律范畴[J]. 刘家安.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4(05)
[5]“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若干问题探讨[J]. 周平.  淮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05)
[6]慈善募捐行为的法理及社会学思考[J]. 韦祎.  法治研究. 2009(06)

硕士论文
[1]我国个人求助类网络募捐平台的法律规制[D]. 黄时良.华东政法大学 2019
[2]附负担赠与合同的理论构建[D]. 张晓虎.中国政法大学 2018
[3]个人网络求助中众筹平台的法律监管[D]. 金玥.华侨大学 2017



本文编号:3558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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