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司法问题实证研究——以四川省雅安、甘孜两地为样本
发布时间:2022-01-02 13:52
我国的环境司法具有鲜明的地域性特点,不同地区环境司法保护的需求和侧重点各不相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受生态环境保护影响最大、反应最明显,相关环境政策、法律和制度能否依法、有效实施,也会在司法领域最敏锐、最突出的得以反映。同时,由于特殊的主体功能定位,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环境司法明显有别于发达地区以环境污染和污染治理为重点的模式。本文以雅安、甘孜为实证样本,在维护环境法治整体性、统一性的前提下,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司法面临的问题,区域环境司法的功能、程序、方法等形成规律性的认识,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为区域环境治理提供有益的司法借鉴。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20,(05)CSSCI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司法总体概况
二、以雅安、甘孜为样本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司法概况
(一)从整体看,区域环境司法概况如下:
1. 根据案件类型特点,推进区域环境司法专门化发展
2. 充分运用恢复性司法,积极探索生态修复方式
3. 根据各环境要素特点,进行专门保护和一体化保护
4. 认真履行司法职能,发挥典型案件示范作用
(二)根据区域特点形成环境司法模式
1. 以环境司法实践基地为特色的雅安模式
2. 以环境刑事司法为主要特色的甘孜模式
三、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司法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从宏观视角,区域环境司法面临的问题主要有:
1. 生态环境利益与其他利益的冲突问题
2. 环境司法中的生态保护政策落实问题
3.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要求与适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问题
(二)从微观视角,区域环境司法面临的问题主要有:
1. 环境侵权案件审理和裁判规则问题
2. 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问题
3. 环境公益诉讼的规范问题
4. 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关系问题
5. 生态修复的执行问题
6. 环境司法专门化问题
四、建立符合重点生态功能区特点的环境司法机制
(一)发挥区域环境司法在相关利益冲突中的平衡作用
(二)在区域环境司法中妥善适用环境政策
(三)妥善处理区域环境司法与环境行政执法的关系
(四)促进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和落实
(五)创新符合区域环境特点的司法保护机制
(六)探索具有区域特色的环境司法模式
(七)努力构建纠纷多元化解、环境多元共治的新格局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我国环境治理中法院的定位[J]. 吴良志. 环境保护. 2020(Z2)
[2]自然资源使用权限制的法规范属性辨析[J]. 潘佳. 政治与法律. 2019(06)
[3]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J]. 习近平. 资源与人居环境. 2019(02)
[4]甘孜州生态立法内容之我见——兼对《甘孜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思考[J]. 武雪萍. 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2018(02)
[5]环境司法中利益衡量的规范化进路——以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为基点[J]. 刘莉,焦琰.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6(04)
[6]论环境区域治理中的若干司法问题[J]. 江必新. 人民司法(应用). 2016(19)
[7]生态资本视角下生态脆弱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模式探讨——以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为例[J]. 杜明义. 理论导刊. 2016(06)
[8]我国重点生态功能区利益补偿法律制度探究[J]. 赵宁. 生态经济. 2015(03)
[9]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正当性理论新探[J]. 任世丹.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01)
[10]环境法律与环境政策的抵牾与交融——以环境侵权救济为视角[J]. 刘超. 现代法学. 2009(01)
本文编号:3564294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20,(05)CSSCI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司法总体概况
二、以雅安、甘孜为样本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司法概况
(一)从整体看,区域环境司法概况如下:
1. 根据案件类型特点,推进区域环境司法专门化发展
2. 充分运用恢复性司法,积极探索生态修复方式
3. 根据各环境要素特点,进行专门保护和一体化保护
4. 认真履行司法职能,发挥典型案件示范作用
(二)根据区域特点形成环境司法模式
1. 以环境司法实践基地为特色的雅安模式
2. 以环境刑事司法为主要特色的甘孜模式
三、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司法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从宏观视角,区域环境司法面临的问题主要有:
1. 生态环境利益与其他利益的冲突问题
2. 环境司法中的生态保护政策落实问题
3.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要求与适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问题
(二)从微观视角,区域环境司法面临的问题主要有:
1. 环境侵权案件审理和裁判规则问题
2. 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问题
3. 环境公益诉讼的规范问题
4. 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关系问题
5. 生态修复的执行问题
6. 环境司法专门化问题
四、建立符合重点生态功能区特点的环境司法机制
(一)发挥区域环境司法在相关利益冲突中的平衡作用
(二)在区域环境司法中妥善适用环境政策
(三)妥善处理区域环境司法与环境行政执法的关系
(四)促进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和落实
(五)创新符合区域环境特点的司法保护机制
(六)探索具有区域特色的环境司法模式
(七)努力构建纠纷多元化解、环境多元共治的新格局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我国环境治理中法院的定位[J]. 吴良志. 环境保护. 2020(Z2)
[2]自然资源使用权限制的法规范属性辨析[J]. 潘佳. 政治与法律. 2019(06)
[3]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J]. 习近平. 资源与人居环境. 2019(02)
[4]甘孜州生态立法内容之我见——兼对《甘孜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思考[J]. 武雪萍. 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2018(02)
[5]环境司法中利益衡量的规范化进路——以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为基点[J]. 刘莉,焦琰.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6(04)
[6]论环境区域治理中的若干司法问题[J]. 江必新. 人民司法(应用). 2016(19)
[7]生态资本视角下生态脆弱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模式探讨——以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为例[J]. 杜明义. 理论导刊. 2016(06)
[8]我国重点生态功能区利益补偿法律制度探究[J]. 赵宁. 生态经济. 2015(03)
[9]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正当性理论新探[J]. 任世丹.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01)
[10]环境法律与环境政策的抵牾与交融——以环境侵权救济为视角[J]. 刘超. 现代法学. 2009(01)
本文编号:3564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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