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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撤销辞职申请引发的若干思考

发布时间:2022-01-15 20:30
  <正>张某是甲公司的一名高管,因对工资待遇不满准备辞职,乙公司老板许诺将高薪聘用张某。随即,张某向甲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告知将于三十日后离开公司。在甲公司已安排人员与张某交接工作时,乙公司突然告知张某其岗位已经被人取代。张某想以自己在三十日内有权撤销辞职申请为由,继续留在甲公司工作,遭到公司拒绝。张某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原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已经自行撤销,要求继续履行与甲 

【文章来源】: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20,(07)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劳动者行使单方预告解除权亦需遵守法定程序
已经发出的辞职申请能否撤回、撤销
    撤回的时间点。
    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是否可撤销。
劳动者行使预告解除权的义务与用人单位的救济渠道
    劳动者有配合工作交接的义务。
    劳动者有遵守服务期约定的义务。
    用人单位的救济渠道。


【参考文献】:
硕士论文
[1]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制度研究[D]. 王维维.辽宁师范大学 2021



本文编号:359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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