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视野下的西南边疆司法治理模式建构
发布时间:2022-01-24 05:13
法理视野下的中国西南边疆司法治理包含两对核心关系:一是中心与边疆的关系,二是司法与社会的关系。历史上,西南边疆的司法治理模式主要有二元型治理模式和混同型治理模式。转型时期,西南边疆司法需要应对立体的边疆与司法治理的复杂性,多中心的边疆与司法治理的延展性,多元的边疆与司法治理的多元性,互嵌的边疆与司法解决机制的嵌套性。从解决差异性这一核心问题出发,应建构"法治中国"的西南边疆法理型司法治理模式。这一治理模式以"法理"为中心,把"法理"贯穿于司法治理的制度构建和运作全过程。其核心内涵包括以法理型法官为司法治理的主体、以审判型组织为司法治理的组织结构、以审判治理为其运作保障。
【文章来源】:思想战线. 2020,46(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及其视角
二、历史上西南边疆的两种司法治理模式
(一)二元型司法治理模式
(二)混同型司法治理模式
三、转型时期的西南边疆与司法治理特征
(一)立体的边疆与司法治理的复杂性
(二)多中心的边疆与司法治理的延展性
(三)多元的边疆与司法治理的多元性
(四)互嵌的边疆与司法治理机制的嵌套性
四、西南边疆司法治理的模式建构
本文编号:3605925
【文章来源】:思想战线. 2020,46(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及其视角
二、历史上西南边疆的两种司法治理模式
(一)二元型司法治理模式
(二)混同型司法治理模式
三、转型时期的西南边疆与司法治理特征
(一)立体的边疆与司法治理的复杂性
(二)多中心的边疆与司法治理的延展性
(三)多元的边疆与司法治理的多元性
(四)互嵌的边疆与司法治理机制的嵌套性
四、西南边疆司法治理的模式建构
本文编号:360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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