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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倡导性规范研究 ——以四川省为例

发布时间:2022-02-27 09:14
  虽然倡导性规范的研究历史最早可追溯到1991年漆多俊教授所发的《论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但近30年过去,学界对倡导性规范的研究依旧不够深入。目前倡导性规范广泛存在于我国法律文本之中,但学界对倡导性规范的研究并未如倡导性规范在法律文本中那样活跃,有关倡导性规范的研究成果还较为散乱,未形成体系化理论与内容丰富的成果。总之,倡导性规范的理论基础与立法实践还未深入研究,其理论和实践的价值意义还不够突出。地方性法规一方面作为我国法律文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又是倡导性规范最为集中的书面法律文本,因此研究地方性法规倡导性规范具有重大意义,有助于深化对倡导性规范的认识。地方性法规因立法主体的不同可分为省级地方性法规与市级地方性法规,考虑到省级立法机关相较市级立法机关,其立法资源更多、立法经验更足、立法能力更强、立法权限更大,因此省级地方性法规在合法性、规范性、广泛性等方面更具优势,故本文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所立之地方性法规中的倡导性规范作为研究对象。本文首先研究倡导性规范的概念,通过倡导与提倡、鼓励等词汇的对比区分,明确倡导性规范的称呼正当性,同时将倡导性规范与强行性规范、任意性规范进行区别研究,在有... 

【文章来源】: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四川省

【文章页数】:5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问题
    二、创新之处
    三、文献综述
    四、研究方法
第一章 倡导性规范概述
    1.1 倡导性规范概念辨析
        1.1.1 倡导性规范与提倡性规范、鼓励性规范的异同
        1.1.2 倡导性规范与强行性规范、任意性规范的区别
    1.2 地方性法规倡导性规范的特征
        1.2.1 指引性
        1.2.2 无约束性
        1.2.3“立法-行政”属性
    1.3 地方性法规倡导性规范的类型
        1.3.1 典型分类
        1.3.2 特别分类
第二章 倡导性规范的制度功能
    2.1 经济功能
    2.2 社会功能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倡导性规范存在的正当性
    3.1 形式上的合理性
        3.1.1 倡导性规范的微观形式合理性
        3.1.2 倡导性规范的宏观形式合理性
    3.2 实质上的合理性
    3.3 小结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倡导性规范立法技术检讨
    4.1 逻辑要素不够完备:缺乏肯定式法律后果
    4.2 缺少细化实施办法:缺乏操作性
    4.3 语言表述不够完善:缺乏严谨性
    4.4 立法文本分布混乱:缺乏秩序性
第五章 提升地方性法规倡导性规范立法技术对策
    5.1 明确肯定式法律后果要素
    5.2 增强规范可执行性
    5.3 规范法规语言表述
    5.4 合理配置倡导性规范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本文编号:3645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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