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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治理中行政主体研究——以秦岭生态综合治理为例

发布时间:2022-07-20 15:15
  在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中,行政主体是不能缺位的,作为"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四个主体中的执法主体,有权机关能最直接、高效地对相对人行使行政职权,行政主体的执法管辖直接影响着生态环境治理的广度,行政主体的执法水平直接影响着生态环境治理的深度,行政主体的执法的效率直接影响着生态环境治理的速度。本文主要讨论秦岭生态保护中的行政主体管辖适应性问题与行政主体资格设置问题。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行政主体理论
二、秦岭生态环境治理中的行政主体
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与行政主体管辖适应性
    (一)秦岭生态环境问题的分散性与行政主体机构整合
    (二)秦岭生态环境问题的独立性与行政主体跨行政区协调
四、秦岭生态保护基层治理执法权不足与行政主体资格设置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面向整体政府的改革与行政主体理论的重塑[J]. 王敬波.  中国社会科学. 2020(07)



本文编号:366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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