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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主义视域下的行政协议

发布时间:2024-05-07 20:51
  行为要素思路是当前识别行政协议的主流思路,其以合意行为是否具备特定的公法要素为聚焦点,忽视了对行政协议的目的功能及应用场域的关照,使得行政协议与行政私法行为的区分变得困难。行政协议是针对高权行政领域等级化之行为模式及组织机制的反思性产物,对行政协议的识别不应跳出高权行政的范围。面对高权行政中传统行政模式的弹性不足问题,行政协议通过行为机制的革新强化相对人的意愿交流能力;通过组织机制的改造来回应任务执行的合作需求。基于功能目的上的差异,行政协议可以类型化为程序介入型协议和公务转移型协议。以类型化为基础,运用不同的规则和方法,可以便利行政协议的识别。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引 言
一、识别行政协议的行为要素思路及其问题
    (一)识别行政协议的行为要素思路
    (二)行为要素思路存在的问题
        第一,关于行为要素的确定。
        第二,关于要素在个案事实中的归入。
    (三)问题的成因
二、功能导向下行政协议的作用机制
    (一)强化意愿交流的行为机制
    (二)回应任务分担的组织机制
三、基于作用机制的协议类型化及分类识别
    (一)程序介入型协议
    (二)公务转移型协议
结 语



本文编号:3967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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