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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诉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4-05-17 06:22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凭借巨大的自然资源与劳动力优势,以“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低能耗的”环境资源透支型发展模式换取了中国工业化与城镇化的飞速发展,而这种以资源换发展的经济发展模式必然会致使生态破坏、环境污染问题丛生,阻碍我国产业结构升级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生态环境破坏、环境污染问题的不断显像,导致环境司法案件数量不断攀升,而现有的普通环境侵权诉讼与刚建立的环境公益诉讼,并不足以应对诸多环境司法案件。其在如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受损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不能及时提供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我国面临相关制度与索赔主体的缺位。基于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诉应际而生,但作为新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救济方式,因其与已有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适用范围的高度重合性等问题,实践中易发生混淆冲突,二者作为并行不悖的制度如何顺畅衔接事关整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功能的实现,故本文以两类诉讼的衔接机制为题,望通过对于两类诉讼比较分析,并结合司法现状与域外相关经验,为两类诉讼衔接提供路径参考,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首先具体阐释了本论文选择以两类诉讼衔接机制为题的理由与意义,之后分别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诉、...

【文章页数】:6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图1-1:基于利益区分的诉讼形态模型

图1-1:基于利益区分的诉讼形态模型

念取代原有的“环境侵权”,通过此种替代将社会与个人的利益均置于法律的保护范畴之内;2012年张锋教授在其《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缺位与立法完善》[12]一文中指出生态环境损害是一种针对环境本身的新型损害,并在此基础上辨析了环境侵权、环境侵害、环境损害三种概念。2015年由中央颁布的《....


图1-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诉在公益诉讼体系中的定位

图1-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诉在公益诉讼体系中的定位

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1结果,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进行分析认为由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向相关损害环境的赔偿义务人提起的此类诉讼从本质上仍属于民事私益诉讼。而张梓太教授在亦在文章中[14]表示从现有的制度设计出发,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诉的权源是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因此该该诉讼制....



本文编号:397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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