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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基层行政法治建设实证研究 ——以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和政县梁家寺乡纠纷解决为例

发布时间:2025-06-26 06:40
  在行政法治话语喧嚣的背景下,研究地方行政法治特别是研究民族地区基层行政法治就有了应景之嫌。但事实上,这种嫌疑本来就是一种事实,因为从地方基层乱治的社会大背景看,对特别是在地区相对偏僻、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民族地区基层行政法治来说,就显得意义深远。我国西北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众多,随着西部大开发的开展与深入,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不断得以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磨擦不断出现,其纠纷解决问题关系到我国政治稳定、民族团结、国家统一,也关系到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在西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笔者以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和政县梁家寺乡纠纷解决为例为例,从少数民族地区如何解决社会纠纷的实际途径出发,通过总结其现状和特点,并对其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原因进行分析,在对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法治思考的基础上,试图寻找出适合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纠纷解决的法律机制,从而为西北民族地区的基层法治建设提出建议。

【文章页数】:4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章 有关临夏回族自治州和政县梁家寺乡社会纠纷现状及特点的调查分析
    1.1 调查区域和方法
    1.2 调查样本情况
        1.2.1 临夏回族自治州及梁家寺乡社会纠纷的类型
        1.2.2 公民对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
        1.2.3 对各种纠纷解决途径的满意程度
第二章 西北民族乡镇纠纷解决机制选择的成因分析(非讼解纷绝对优势的形成原因)
    2.1 经济与法律的双层落后
    2.2 法律与传统道德的裂缝
    2.3 服务职能与统治职能的对峙
    2.4 司法无法独立于行政之外
    2.5 法律宣传教育力度不够,普法徒具形式
    2.6 宗教权威、宗族权威削弱了法律权威
    2.7 不良社会风气和不良习俗与法律背道而驰
第三章 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基层行政乡镇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建议及对策
    3.1 完善和提升诉讼机制
        3.1.1 纠纷解决要最大程度保留司法参与的可能
        3.1.2 保证当事人充分的参与诉讼并充分行使权利
        3.1.3 必要地简化诉讼程序,减少诉讼成本
        3.1.4 避免法律之间的冲突与法律漏洞
        3.1.5 可以在少数民族聚居较为集中的城镇社区、街道建立少数民族社会法庭
        3.1.6 要建立适合中国农村社会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诉讼方式
        3.1.7 要加强民族法制的宣传教育力度
    3.2 扩大和创新非诉讼机制
        3.2.1 恢复诚信的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的社会氛围
        3.2.2 加强国家法律对和解、调解的引导
        3.2.3 充分尊重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利益表达
        3.2.4 加大少数民族地区解纷主体培育的数量,最大化地挖掘社会的解纷力量
        3.2.5 允许少数民族传统宗教习惯法在非诉讼解纷机制中存在
        3.2.6 加快新型非诉讼解纷机制的创新
    3.3 建立诉讼和非诉讼机制有效衔接的解纷机制
        3.3.1 建立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区别运用的原则
        3.3.2 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变通权
        3.3.3 在国家法律的指导下完善村规民约
        3.3.4 在基层协调好司法行政民间解纷,筑牢解决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第四章 从纠纷解决机制看西北民族地区基层行政法治建设
    4.1 民族地区地方基层行政法治目前不能实现——官本位应向制度本位的转变(人治/法治)
    4.2 民族地区基层行政法治是走向“专制”还是走向民主——应以该民族地区基层的实际状况和需要为准
    4.3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地方宗教教规应逐渐向法律规定(主要是指宗教法规和自治条例)转变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405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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