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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本车人员转化为交强险受害人的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6-27 11:13

  本文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本车人员转化为交强险受害人的法律问题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汽车数量的急剧增长也大大增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事故中死亡和严重受伤的人数也日益增加。交通事故的种类也随着车辆的增加发生变化,单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越来越多,本车人员由于被排除在交强险受害人范围之外不能获得交强险的赔付,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也将其排除在赔付范围外,而是特别制定车上人员责任险作为机动车商业附加保险给予交通事故中受损害的本车车上人员一定的救助,但该附加险种的赔偿数额不足以给予受害的本车人员有效的救助,以致其权益得不到保障,在审判实务中产生较大的分歧。目前,有些法院已经开始倾向于将本车人员转化为交强险受害人判决交强险对本车人员进行赔付。但由于我国立法对“本车人员”没有做出明确的定义,各法院对本车人员转化为交强险受害人的认定标准也不统一,理论实务中目前有关本车人员转化为交强险受害人的观点主要有三类:“碰撞转化说”、“位置转化说”、“碰撞位置转化说”。这三种观点也都有一定的理论依据,但是同样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陷,“碰撞转化说”侧重本车人员的伤害产生原因上,即要求其损害是与事故车辆的碰撞产生的,假如受害人的头部和腿部都有受伤,但头部伤害是在车内与车厢碰撞产生的,腿部的伤害是在甩出车辆的过程中被车轮碾压造成的,而其在车内所受伤害应当由车上人员责任险赔付,这时就会出现“车内赔头,车外赔腿”的情形,给审判增加困难。“位置转化说”侧重位置的变化,只要本车人员的位置相对事故车辆发生变化,就能获得交强险赔付,以摩托车为例,只要发生事故受到伤害的基本上承保的保险公司都要对摩托车乘坐人进行赔付,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碰撞位置转化说”在前两种观点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协调,相比较而言,更符合法律要求。但总体而言,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供法院审理案件作为参考,就会导致公众对司法判决的公信力产生质疑,同时也会造成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损害赔偿的不公平。本文从几例本车人员赔偿案件的法院判决入手,提出当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争议,并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将我国目前的交强险受害人制度与本车人员的赔偿制度同国外的相关制度相比较,初步提出完善我国本车人员转化为交强险受害人规定的建议。笔者将本文具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列举案例,介绍实践中有关本车人员赔偿争议的情形以及认定转化的不同标准;第二部分介绍我国交强险受害人范围及现有的本车人员赔偿制度;第三部分介绍其他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交强险中有关受害人范围的规定,并总结出对我国本车人员赔偿制度的启示;第四部分采用理论分析的方法论证本车人员应当列入交强险受害人范围内,并对我国本车人员转化为交强险受害人规定提出完善的建议,以期减少未来司法实践中对本车人员赔偿的争议。
【关键词】:交强险 本车人员 受害人
【学位授予单位】:安徽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14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8
  • 引言8-10
  • 一、案例介绍及问题提出10-16
  • (一) 案情介绍及判决10-12
  • (二) 实践中争议观点及引出的问题12-16
  • 二、我国交强险受害人和本车人员赔偿的现有制度16-21
  • (一) 我国交强险受害人制度16-18
  • (二) 本车人员赔偿制度18-21
  • 三、其他地区的交强险受害人范围及对我国本车人员赔偿的启示21-25
  • (一) 美国交强受害人范围21-22
  • (二) 英国交强险受害人的范围22
  • (三) 日本交强险受害人范围22-23
  • (四) 我国台湾地区交强险受害人范围23
  • (五) 对我国本车人员赔偿的启示23-25
  • 四、本车人员转化为交强险受害人的现实性及相关法律规定完善25-32
  • (一) “本车人员”排除受害人范围之外的弊端25-27
  • (二) 本车人员转化为交强险受害人现实性27-30
  • (三) 本车人员转化为交强险受害人的规定完善30-32
  • 结语32-33
  • 参考文献33-35
  • 致谢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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