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法制一体化与协同立法
发布时间:2017-08-03 10:37
本文关键词:京津冀法制一体化与协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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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京津冀一体化长期以来被解读为市场一体化、公共服务一体化、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一体化与规划的一体化,对法制一体化重视不够。法制一体化是京津冀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保障,缺少法制的一体化,京津冀难以持续发展。京津冀法制一体化可通过区域立法机构制定区域性法规或三地采用协同立法的方式予以实现,但后者比前者更契合当前的制度与现实。通过协同立法可消除三地规则不一致所引发的问题,应将协同立法作为京津冀法制一体化的主要形式。协同立法在性质上属于地方立法机构之间的合作,缺少约束力,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为最大限度发挥协同立法的作用,三地应共享立法信息,明确协同立法的原则,确定协同立法的重点,及时研究协同立法的实施效果,建立适合京津冀区域发展的协同立法模式与立法机制。
【作者单位】: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京津冀一体化 经济一体化 法制一体化 区域立法 协同立法
【基金】: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京津冀一体化进程中的法律问题与制度建构”(14FXB007)
【分类号】:D927
【正文快照】: 在经济一体化的同时,京津冀必须寻求法制的一体化,只有法制一体化,才能保证经济健康与可持续发展。一体化的法制首先意味着法律规则的一致。2015年3月31日京津冀三地的人大常委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京津冀人大协同立法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目的是构建与京津冀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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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社见习记者 刁凡超;“京津冀一体化”的生态法治化期待[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4年
,本文编号:613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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