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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行政处罚责任能力的基本规则

发布时间:2017-09-07 12:45

  本文关键词:判断行政处罚责任能力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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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逻辑上来说,行政处罚的责任能力应当只具有"有责任能力"和"无责任能力"两种类型,"部分责任能力"并不成立。在具体实践中,对两者的区别,除了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正式途径之外,亦有"生理性判断标准"的非正式途径。但无论如何,对于已经判定为"无责任能力"的行政相对人,并不等同于说其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它只是不需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其他诸如"管教"之类的责任并不因此而得到豁免。
【作者单位】: 东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行政处罚 责任能力 判断规则
【基金】:2014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行政处罚上的有责性问题研究”(14YJC820060) 中国法学会2015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违法性判断规则”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922.11
【正文快照】: 引言多数人认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确定相对人责任能力的方法较为简单和明确,是通过法律文本方式予以固定的,主要有以下两种方法:(1)从年龄上,通过立法方式划定一个明确界限,以此确定行政处罚责任能力的基本类型。譬如,《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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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809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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