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研究
本文关键词:《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研究
【摘要】:“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重”,食物是人生存生活之根本,而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危机却严重影响人类的存在。为降低食品安全危机频繁的发生率,我国于2009年颁布《食品安全法》,专用于“食品”的“十倍赔偿”制度由此确立。但是,该制度在实施的五年中,食品安全危机没有解除甚至更为频繁。原《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已无法阻止生产者与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亦无法有效保护受害者的基本权益。因此,我国于2015年4月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了修改(以下简称新《食品安全法》),其中对惩罚性赔偿制度作出了调整,即在保留“十倍赔偿”基础上,增加了“三倍赔偿”;明确了惩罚性赔偿最低金额为“一千元”;排除了食品包装的形式瑕疵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情形。虽然,《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作出了修改,且与修改前相比更加完备,其在实际的法律适用过程中,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本篇文章以《食品安全法》修改后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为线索,主要讨论该制度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应对策。除绪论外,通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的是《食品安全法》修改后,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亮点。通过对日常生活中食品安全危机的介绍,以及将新《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与原《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三者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相比较,阐明了新《食品安全法》加重了对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惩罚力度;新《食品安全法》将惩罚性赔偿的赔偿主体范围扩大了;同时,新《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生产者与经营者的免责事由,一定程度上防止了消费者滥用权利造成恶意诉讼,保护了生产经营者的权利。第二部分所论述的内容梗概是,新《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际法律适用中产生的五个问题,这些问题在理论或者实践中是不明确且存在争议的,该问题的解决对法学理论学习与实践影响深远。这些问题如果不解决,所导致的直接结果是人的生命受到难以言明的严重威胁,而且会出现消费者遭受到损害而无法获得救济之途径的状况,也会使我国的人权之根本受到难以名状的伤害而更加遭受他国的围歼。第三部分阐述的是针对第二部分中存在争议的部分论证其争议过程中产生的不同的观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过程中或者学术界讨论过程中有争议的部分。对此不同学者产生了不同看法,有些观点影响较为深远。在各著名学者观点的基础上,笔者对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指出单位应当作为消费者,生产者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同时明确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主观要件,讨论了有无食品生产许可证对生产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影响,确定“附赠食品”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应当作为“三倍赔偿”基数上的一部分。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 惩罚性赔偿制度 适用
【学位授予单位】:安徽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16
【目录】:
- 摘要3-5
- ABSTRACT5-8
- 引言8-10
- 一、《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10-16
- (一)加重了惩罚力度11-13
- (二)扩大了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赔偿主体13-14
- (三)生产者与经营者的免责事由14-16
- 二、《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问题16-20
- (一)单位是否可以作为消费者16-17
- (二)生产者与经营者主观要件的意义不明17-18
- (三)无食品生产许可证对生产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影响18
- (四)“附赠食品”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18-19
- (五)“三倍赔偿”的基数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19-20
- 三、《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对策20-30
- (一)单位应当作为消费者20-23
- (二)明晰生产者与经营者主观要件23-25
- 1.生产者主观要件的确定23-24
- 2.经营者主观要件的确定24-25
- (三)有无食品生产许可证对生产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无影响25-27
- (四)“附赠食品”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27-28
- (五)精神损害赔偿金应当作为“三倍赔偿”基数上的一部分28-30
- 结语30-31
- 参考文献31-34
- 致谢34
【相似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刘仲秋,王贺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应用[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02期
2 程爱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民族适应性分析[J];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2006年01期
3 龚斌;;论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完善[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02期
4 阳高峰;朱玉;;论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J];商场现代化;2006年28期
5 于斌;;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J];科技经济市场;2006年12期
6 房文静;;浅论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J];法制与社会;2007年01期
7 邢希萌;;浅谈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J];北方经贸;2007年06期
8 于朝印;;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探析——兼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立法中的确立[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04期
9 李杰;;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思考[J];毕节学院学报;2008年03期
10 戴江波;;试论惩罚性赔偿制度[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02期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9条
1 柯新华;;试论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A];规划·规范·规则——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集[C];2006年
2 罗冠杰;;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药品安全责任领域的建立[A];2009年中国药学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年会暨“国家药物政策与《药品管理法》修订研究”论坛论文文集[C];2009年
3 王阿丽;;商品房买卖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分析[A];规划·规范·规则——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集[C];2006年
4 沈薇;;论电视购物买卖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A];当代法学论坛(二○一○年第1辑)[C];2010年
5 赵欣怡;;《环境保护法》修改之环境法律责任的完善——浅析惩罚性赔偿制度对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借鉴[A];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2012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C];2012年
6 周晋凌;李s,
本文编号:816706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zhengfalunwen/8167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