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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组织治理中的法律人格设置——以宗教组织的法人资格为例

发布时间:2017-09-23 15:07

  本文关键词:论社会组织治理中的法律人格设置——以宗教组织的法人资格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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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会组织的二分法管理是一种局部改良的治理方式,并不适合宗教组织等各类社会组织的发展和社会治理模式的创新。完善社会组织的法律人格设置和授予,是社会组织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标志,有助于实现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以宗教组织为例,它们在传统单位体制下无所谓是否具有法律人格,在改革开放后可以成为法人或社会团体,但仍然是一个法律人格虚化的类政府机构,这不利于其自我发展并参与社会的自我治理。未来民法典对宗教组织等社会组织之法律人格的设置,关系到社会治理主体和治理模式的制度性选择。
【作者单位】: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关键词】社会组织治理 法律人格 宗教组织
【基金】:“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NCET-13-0512)
【分类号】:D922.19
【正文快照】: 一、社会组织治理的方向选择 随着中国经济秩序与治理体制的转型,政府不再对所有社会问题大包大揽。占据“介于市场与政府之间的社会空间”[1]的社会组织,(1)从而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在1985年、2007年,中国新增各类社会组织的数量分别为1978年的5.8倍和9.7倍,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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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莫纪宏;;论我国宗教组织的法律地位[J];金陵法律评论;2009年01期

2 华热·多杰;我国宗教组织财产所有权问题刍议[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06期

3 ;[J];;年期



本文编号:90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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