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开展慈善的正当性反思——以《慈善法》第三十条为切入点
发布时间:2017-09-23 16:31
本文关键词:政府开展慈善的正当性反思——以《慈善法》第三十条为切入点
【摘要】:政府开展慈善是现今普遍存在的现象,不仅地方性慈善法规规定地方政府可以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而且《慈善法》第三十条也规定政府可以引导开展募捐,但以上规定究竟是否具有正当性仍值得商榷。正当性的论证主要包括了合道德性和合法性两种路径,先从合道德性来看,由于政府行为既不能成为慈善行为,也不能仅基于行为的合道德性来论证其正当性,因此必须基于合法性来证成其正当性。再从合法性来看,针对政府开展慈善的两类形式予以分析,一方面政府开展募捐存在违反税收法定主义和侵犯公民财产权等问题,因此并不具有合法性,而《慈善法》则需要对政府引导开展募捐相应做限定解释;另一方面政府接受捐赠虽然具有合法性,但仍需要在行为开展和使用监督上予以合理的规制,而基于以上正当性的分析也就可以划分出政府开展慈善的法律界限。
【作者单位】: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浙江工业大学福利与法治研究中心;
【关键词】: 《慈善法》 政府 慈善 正当性 合法性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当今中国慈善法制研究》(14FFX003) 浙江省之江青年学者行动计划
【分类号】:D922.182.3
【正文快照】: 引论 《慈善法》作为我国慈善事业的基本立法,其最大的价值无疑在于将我国的慈善事业整体纳入到法治的视野之中,并针对亟待解决的诸如慈善募捐的监督困境(1)等问题予以了相应之规定,可以说其整体的进步值得肯定。但必须正视的是,《慈善法》也无法对所有现今与慈善相关的问题,
本文编号:906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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