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当遵循的立法原则
发布时间:2017-09-25 02:35
本文关键词:修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当遵循的立法原则
更多相关文章: 公开信息 可执行性 保护原则 公民权利保护 程序制度 立法原则 救济权利 信息源 行政法发展 问题导向
【摘要】:正一、问题导向原则1.从原则性立法向精细化立法转换;2.从主动公开为主向主动公开、申请公开并重转换;3.从单独立法向系统立法转换。二、权利保护原则1.保留立法目的的规定;2.进一步明确公开和不公开的情形;3.割断"三安全一稳定""三需要"规定与不公开信息的连接;4.保留救济权利的规定。三、平衡原则在保障权力与公民权利保护、理想与现实之间、利益纠葛中找到平衡点。四、可执行性原则着力加强程序制度建
【作者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
【关键词】: 公开信息;可执行性;保护原则;公民权利保护;程序制度;立法原则;救济权利;信息源;行政法发展;问题导向;
【分类号】:D922.1
【正文快照】: 2004年3月22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任务。2007年,国务院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纲要》实施12年、《条例》出台9年以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效明显,可以说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深入人心,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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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傅剑锋;不公开信息政府要举证[J];政策w,
本文编号:914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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