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预见性规则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制的启示

发布时间:2021-02-07 12:03
  可预见性规则发源于美国,历经被提出、引发热议、前途未卜等,可预见性规则的历史演变过程值得反思,也启示我国对待可预见性规则不可贸然行事。当前,我国理论界对该规则认识不一,分歧较大,司法实践中亦存在不同的做法。文章认为,传统可预见性规则与等同原则协同不足,因过于理想化而难以施行,此外,传统可预见性规则与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国策不相融洽,故并非我国的正确选择,必须对美国法上可预见性规则进行再造,以期充分发挥该规则在合理保护知识产权和促进社会整体利益方面的积极功效。 

【文章来源】:法制与经济. 2019,(06)

【文章页数】:3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指南(2017)》修改解讀[J]. 楊柏勇,焦彦.  中国专利与商标. 2017(03)

博士论文
[1]专利等同侵权研究[D]. 何晓平.西南政法大学 2009



本文编号:3022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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