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研究与思考

发布时间:2021-03-04 03:56
  《电子商务法》在规范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兼顾普通经营者、权利人、平台经营者三方面权益,具体表现在宣示性规定普通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综合平衡权利人的权利和责任、提高平台经营者的维权义务。但在如何把握适用范围、初步证据标准、"删除-屏蔽"操作、知道或应当知道情形等方面存在一些困难,需要有关行政执法单位结合人民法院在审理网络知识产权案件时确定的有关标准,进一步出台有关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19,(03)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主要特点
    (一) 简要点明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二) 综合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和责任
    (三) 显著提高平台经营者的维权义务
    (四) 有效确立处置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完整闭环
    (五) 合理赋予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执法处罚权限
二、实施《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主要困惑
    (一) 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是否包括网络著作权
    (二) 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的初步证据是否达到标准
    (三) 平台经营者如何把握“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
    (四) 如何界定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
三、完善《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 关于网络著作权保护的适用性问题
    (二) 关于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的要求
    (三) 关于平台经营者履行“通知-删除”等义务的标准
    (四) 关于平台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具体界定问题



本文编号:306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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