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人权益保障研究

发布时间:2021-03-06 01:24
  知识产权犯罪既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又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人的私有权属,两种法益在司法实践中常常表现为重视前者而忽视后者,致使被害人权益保护陷入边缘化的困境。鉴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现实需求,从司法实务中被害人维权主体地位缺失,自我参与感不强等问题入手,针对性地进行程序和制度完善,真正实现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文章来源】:中国检察官. 2020,(13)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司法保护现状
    (一)立法价值存在偏差
        1.立法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不完备。
        2.立法弱化对被害人私权保护的力度。
    (二)实践中保护存在偏差
        1.侦查阶段部分被害人参与意愿程度、权利保护意识不强。
        2.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参与缺失,权利保护重心不统一。
        3.审判阶段被害人诉讼参与权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完善
    (一)司法理论上的完善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制度完善。
        2.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完善。
    (二)司法实务完善
        1.公安侦查阶段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2.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3.案件审理阶段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拓展
        1.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2.拓展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等类似行业性社会组织的保护职能。



本文编号:3066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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