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无效程序的反思与重构
发布时间:2021-04-27 12:18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是WTO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旨在减少国际贸易扭曲与障碍,给予知识产权有效和适当的保护。为顺应加入WTO的需要,我国于2000年和2001年相继完成了对《专利法》和《商标法》的修改。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法院对所有类型的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均享有司法审查权,改变了以往仅可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发明专利权所作无效宣告进行司法审查的状况。修改后的《商标法》也赋予了当事人可以就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是否撤消注册商标的裁定或决定诉至法院的权利,彻底改变了商标评审委员会一裁终局的历史。这样的修改符合TRIPS确立的司法审查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进步意义。但同时由于该司法审查制度是在我国传统的行政诉讼框架下构建的,这也使得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无效程序的不合理性日益显现,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背离了TRIPS的精神。 本文通过对我国知识产权无效程序的现状进行分析,针对其日益凸现的弊端,结合TRIPS的规定,借鉴其他发达国家及地区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提出了重构我国知识产权无效程序的改革思路。近年来,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在学界被越来越频繁地提起。而对于该如何建立、采取怎样的模...
【文章来源】: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
【文章页数】:6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引言
一、我国知识产权无效程序的发展历程
(一) 仅对发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提供司法审查
(二) 对所有专利权及商标权的无效宣告提供司法审查
二、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无效程序的不合理性—以专利权无效程序为例
(一) 损害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效益价值
1. 民事诉讼效益价值的重要性
2.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效益价值的重要性
3. 现行知识产权无效程序对效益价值的损害
(二) 给学术界和司法实践带去了疑惑与尴尬
1. 关于专利无效诉讼性质的争议
2. 专利无效诉讼中法院对审查内容的困惑
3. 专利无效诉讼中法院判决结果的尴尬
4. 被告与诉讼利益分离带来的问题
三、主要发达国家及地区知识产权无效程序的制度设置
(一) 德国
(二) 法国
(三) 美国
(四) 日本
(五) 香港地区
四、我国知识产权无效程序的重构
(一) 对知识产权无效程序的小修小补不是长久之计
(二) 改革思路的理论分析
1. 取消行政机关无效宣告的环节
2. 将知识产权无效诉讼定性为民事诉讼
3. 遵循“无利益则无诉权”的原则
(三) 改革的具体建议—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1. 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必要性
2. 知识产权法院设立模式的构想和评价
3. 适合我国的理想模式选择与相应对策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看专利制度的利弊——兼谈我国《专利法》的修订[J]. 林秀芹. 现代法学. 2004(04)
[2]WTO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J]. 李燕. 社会科学研究. 2004(04)
[3]TRIPS与我国专利法中的司法审查制度[J]. 刘俊敏. 经济师. 2004(05)
[4]从思科诉华为案论知识产权之诉讼价值[J]. 张剑文.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3(06)
[5]知识产权的私权与人权属性——以《知识产权协议》与《世界人权公约》为对象[J]. 吴汉东. 法学研究. 2003(03)
[6]香港知识产权制度运行模式的演变及其发展趋势[J]. 柳福东,朱雪忠,董晔飞. 华中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9(02)
[7]民事诉讼中行政确认与司法确认的关系[J]. 张义泰. 人民司法. 1998(12)
[8]德国的知识产权保护[J]. 王允方. 世界机电经贸信息. 1997(05)
[9]联邦德国的专利法院[J]. 黄之英. 科技与法律. 1996(02)
本文编号:3163456
【文章来源】: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
【文章页数】:6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引言
一、我国知识产权无效程序的发展历程
(一) 仅对发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提供司法审查
(二) 对所有专利权及商标权的无效宣告提供司法审查
二、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无效程序的不合理性—以专利权无效程序为例
(一) 损害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效益价值
1. 民事诉讼效益价值的重要性
2.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效益价值的重要性
3. 现行知识产权无效程序对效益价值的损害
(二) 给学术界和司法实践带去了疑惑与尴尬
1. 关于专利无效诉讼性质的争议
2. 专利无效诉讼中法院对审查内容的困惑
3. 专利无效诉讼中法院判决结果的尴尬
4. 被告与诉讼利益分离带来的问题
三、主要发达国家及地区知识产权无效程序的制度设置
(一) 德国
(二) 法国
(三) 美国
(四) 日本
(五) 香港地区
四、我国知识产权无效程序的重构
(一) 对知识产权无效程序的小修小补不是长久之计
(二) 改革思路的理论分析
1. 取消行政机关无效宣告的环节
2. 将知识产权无效诉讼定性为民事诉讼
3. 遵循“无利益则无诉权”的原则
(三) 改革的具体建议—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1. 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必要性
2. 知识产权法院设立模式的构想和评价
3. 适合我国的理想模式选择与相应对策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看专利制度的利弊——兼谈我国《专利法》的修订[J]. 林秀芹. 现代法学. 2004(04)
[2]WTO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J]. 李燕. 社会科学研究. 2004(04)
[3]TRIPS与我国专利法中的司法审查制度[J]. 刘俊敏. 经济师. 2004(05)
[4]从思科诉华为案论知识产权之诉讼价值[J]. 张剑文.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3(06)
[5]知识产权的私权与人权属性——以《知识产权协议》与《世界人权公约》为对象[J]. 吴汉东. 法学研究. 2003(03)
[6]香港知识产权制度运行模式的演变及其发展趋势[J]. 柳福东,朱雪忠,董晔飞. 华中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9(02)
[7]民事诉讼中行政确认与司法确认的关系[J]. 张义泰. 人民司法. 1998(12)
[8]德国的知识产权保护[J]. 王允方. 世界机电经贸信息. 1997(05)
[9]联邦德国的专利法院[J]. 黄之英. 科技与法律. 1996(02)
本文编号:316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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