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竞争制度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与结构

发布时间:2021-05-08 09:30
  知识与创新是竞争的核心要素,因而掌握有利的各类知识与创新技能的社会个体在竞争中自然而然地具有一种优势地位,其经过竞争制度的筛选不被淘汰而得以存续并经营。一方面,竞争制度是知识和创新的保护者与促进者;另一方面,也正是由于知识的不断积累与创新,使得竞争制度发挥其促进社会进步与公共福利增加的作用。知识产权法将人类的特定智力成果与某些特定的客体作为一种无形财产进行保护,赋予其特定的权利与边界,既为其提供绝对的保护,又设置合理使用、专利用尽等制度,使其权利不得无限扩大而不受控制。可以说,知识产权法本身就具有竞争与非竞争的矛盾倾向。基于此,从竞争制度的角度出发,看待知识产权法中的具体问题。 

【文章来源】:经济研究导刊. 2019,(09)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竞争制度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二、竞争制度对知识产权的具体调整
    (一) 积极调整———对竞争者的约束与调整
    (二) 消极调整———对权利人的约束与调整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盲人摸象与相关市场界定——假定垄断者测试及其执行方法的一个框架[J]. 黄坤,张昕竹.  财经问题研究. 2013(07)
[2]专利池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研究[J]. 王玉梅.  知识产权. 2011(02)
[3]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J]. 王先林.  法学. 2004(03)



本文编号:3175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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