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执法权威来自合法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责(2)
发布时间:2014-07-01 11:24
1、从社会大环境来看。我国自1956年步入社会主义建设阶段以来,实行的是中央计划经济体制。该体制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信奉的自由市场理念完全相反,强调政府对经济的强势介入,即大政府、小市场。这种经济制度的权威主要表现为经济建设中的中央计划的权威,或主要是一种政治权威。但是,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是在资本主义发展并不充分的情况下建立起来的,并不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当时所设想的以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为蓝本而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因而这种经济制度的权威便缺少了经济发展过程中自身具有的规律性。在社会主义社会建立以后的半个多世纪中,其根本经济制度的权威没有也不能真正得到实现。具体的经济制度的权威也没有真正建立。
改革开放发来,我国逐步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关于市场的新理念的引导下,新的制度权威正在形成。经过30多年的改革,与市场笔耕文化工商管理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制度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为新制度权威的建立提供了强大的经济、政治支持。与此相适应,高效、公正的社会经济、政治组织结构也正在形成。但是,新制度权威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过程,是需要时间重新建立的。在我们基本摒弃原有的制度权威和社会组织结构的秩序权威以后的一个时期,出现了制度真空和结构真空,人们出现了制度的无意识状态。而且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树立什么样的权威、如何树立这个权威还要不断受到国家经济、政治发展的影响。因此,树立公平公正的制度权威,乃至政府权威,促进社会的有序、高效发展仍然是一个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为此,我们所要做的关键性的工作不可避免地就是要强化制度权威的建设。
2 从监管主体来看,存在着如下的问题:
(1)授权不明确,法律依据含混。从基层的执法实践来看,尽管国家出台了不少有关工商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但目前还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地方。一是有些法律法规间存在脱节现象,相互衔接不好,缺乏连续性,有的地方与其他法规相互矛盾和抵触,具体执行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较多,立法滞后和重复交叉的问题不容忽视。二是有些法规、条例过于笼统和抽象,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较差,自由裁量权过大。三是有些法规严重滞后,少数改革开放初期以及计划经济条件下出台的法规仍在施行中。四是工商行政管理立法工作明显滞后,权力与职责不相称。这就导致工商执法权威的基础不扎实,直接影响了工商执法权威的树立。
(2)工商执法欠缺程序性。现有程序得不到有效遵循。“重实体、轻程序”是中国法律的一大传统,历来对执法程序不够重视,近些年虽有些好转,但基层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执法人员程序意识仍然较为薄弱,在执法时忽视程序的重要性。没有一个公正的执法程序,事实的公信力和被管理者的认同度将大打折扣。
(3)滥用职权、超越职权现象的存在,使执法内容不受认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工商执法人员面对越来越多的工商执法案件,有应接不暇之感。并且在新的指导理念的引导下,工商执法权力进一步的下放到基层执法人员手中。某种程度上会使工商执法人员更加难以细致的运用手中的权力,疏忽、错误在所难免。另一方面,基层工商执法缺乏有效监督,这会让权力容易膨胀起来。滥用职权、超越职权等各种损害执法部门形象的问题就会出现。
(4)执法主体地位有待加强。工商行政执法具有很强的综合性,涉及的执法领域较宽,部门职能与其它政府职能部门多有重叠之处,比如说与城市管理、卫生防疫等。这会让被管理者在面对执法时感到无所适从。客观上削弱了工商部门执法的公信力。另外。工商系统属于省直属,财政、人事上多受地方政府制约。在处理个别问题时需要顾虑的因素会比较多,案件事实对处理结果所起到的决定作用就会降低,影响执法权威的形成。
(5)执法权限不足。工商系统现有的执法手段与承担的市场监管任务不相匹配。虽然近些年随着工商执法理念的转换,一些新的执法手段在不断推出,但有执法力度和强制效果的手段基本没有。这就会让被管理者产生工商执法无权的错觉,对整个工商执法的认同和服从度便会降低,也就影响到执法权威的形成。近年来各种市场问题频出,工商执法人员显得力不从心,无法单独遏制不法行为,这使基层工商部门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
(6)注重处罚,忽视宣传教育。工商执法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运行环境。但在实践中,由于某些事实的限制,如,没有足够多的财政支持,处罚成为了工商执法的一个直接而主要的目的,宣传教育变成了无关痛痒的事情,这显然是本末倒置。
三、监管与工商执法权威
监管首先是一种权力,是一种并非自创而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这是权威的来源;又是一项义务,监管人员必须合法有效地履行这个义务,必须心系人民。放眼社会发展大局,站在民胞物与的起点上,才能使民众内心里服从这种权威。反过来,权威有助于政府监管的执行,有助于理顺监管人员与民众的关系,有助于使监管工作得到民众的认同和支持,有助于建立起和谐、有序的监管秩序。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必须依法加强监管,解决工商执法过程中自身存在的笔耕文化工商管理问题,才能树立工商行政管理的执法权威。
第一。完善工商行政立法。一切权威包括工商执法权威的产生根源是法律规范,因为法律规范作为国家意志是为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伯尔曼曾说:在任何一个社会,法律本身都促成对其自身神圣性的信念。它以各种方式要求人们的服从,不但付诸他们物质的、客观的、有限的、合理的利益,而且还向他们对超越社会功利的真理、正义和信仰进行呼吁。也就是说以一种不同于流行的现世主义和工具主义理论的方式确立法的神圣性。没有法律依据的权威不能成其为权威,只能是暴政下的威权。所以工商执法权威的产生首先要有产生权威的基础——完善而健全的法律可依。首先。适应时代发展。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修订与时代发展不相适应的部分、废除已经过时的。其次,力求从整体上理顺诸多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避免重复交叉甚至相互矛盾现象的存在。最后,细化执法程序,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第二,公正执法。有了完善的工商行政立法这个前提还不够,因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公正执法是树立工商监管权威观念的重要手段。为此必须做到:(1)依法行政。从我国历史传统看,各级行政机关往往凌驾于法律之上,以权压法,以权废法。从我国现实看,行政机关还远没树立起来服务意识,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内是一个权力很高,与公民民主权利关系最为密切的机构。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能否依法行政是树立自身权威的一重要因素。实现依法行政,不但要强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守法观念,还要健全和完善重大决策的各种规章制度,防止出现法律真空地带,法外用权。(2)执法公正。执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有力保障,公正的执法会得到公众信赖和尊崇。因为真正做到公正执法。即使工商行政监管相对人不能如己所愿,他也会心服口服。长此以往,人们就会对工商监管产生发自内心的敬畏和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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