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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机制正常化:中央与地方关系和谐发展的全观善道

发布时间:2020-04-22 20:58
【摘要】: 在中国,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关系存在不和谐问题,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尽管理论界和实践界有许多解决问题的模式和方案,如分权模式、依赖模式、垂直领导方案、法治化方案、纵向权力合理化方案等,但是效果并不理想。过去,国内有关中央或地方政府分别独立之研究,所获得的多是技术性、片断式的结论,纵使有将中央与地方政府一并讨论者,则又过于偏重制度或权限的静态探讨,无法从整体和动态地掌握中央与地方政府互动关系演变过程,也无法了解影响府际关系发展的结构性因素,更不能够提出全观取向的中央与地方协调改善之道。 构建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和谐关系的路径,必须反映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实质,遵循中央与地方关系发展的历史规律。本研究认为,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协调机制正常化是中央与地方关系和谐发展的全观改善之道。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协调机制正常化是指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各种协调机制的全面建立、不断完善,并正常发挥其所应有的协调作用。 府际协调是府际关系运作中最复杂的部分,也是最为关键的部分。府际协调机制有4种划分方法,即类型、工具、方式和体系。类型上,它有三种理想类型,即层级"权威、市场"价格和社群"信任。在不同组织中三者有不同的结合比例,三种机制各有其特色及限制,将随组织环境的变化而出现有主导性的或有利的治理模式。公共行政的“公共性”决定了行政组织更适宜采用层级"权威机制,但应是一种混合模式。工具上,它分为行政、财政、司法和问责机制四种类型。在政府体系内,无论是单一制国家还是联邦制国家,财政工具和法律工具是协调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主要手段,但具体做法会因各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不同而略有差别。在单一制国家,行政工具仍是协调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主要工具之一;在联邦制国家,行政工具并不是协调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主要工具。方式上,它分为专案性式协调机制、一般性正式协调机制和非正式协调机制。体系上,一套完整的中央与地方的协调框架体系应该包括运作机制、问责机制、诱因机制、协调机制和争议解决机制。“问责机制”、“诱因机制”、“协调机制”可称为相互联结的“三足鼎立”机制;“运作机制”是府际协调之根基;“争议解决机制”是府际协调的底线。
【学位授予单位】:汕头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6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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