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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补充养老基金的信托化运营

发布时间:2025-05-11 05:09
  随着中国社会的老龄化,养老压力日益增大,养老保障就成为一个即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由三个层次组成:第一个层次是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第二个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个层次是商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基金由于可以通过投资运作而产生保值增值的效果,成为一项富有潜力的养老保障制度。 由于有为企业职工谋福利的特殊目的,因而对企业补充养老基金运营的安全性、稳定性、长期性和盈利性都有特殊的要求。许多国家和地区将信托制度引入养老金的管理当中,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特别是英国和美国,在企业补充养老金制度的运营上,在政府充分发挥其作用的同时,充分利用了市场机制和市场的力量,将企业补充养老基金投入到市场运作中去,实现他的保值和增值的目的。日本和香港作为亚洲国家,对企业补充养老基金的成功运作也十分值得我们借鉴。而在这些国家的养老金运营管理过程中,信托制度都始终贯穿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保证了其养老基金运营的健康稳定发展。 本文主要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结合信托具有信托财产独立性、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有限责任、信托管理的连续性和以信任为基础的特点,对企业补...

【文章页数】:4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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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 企业补充养老基金信托运营的可行性分析
    (一)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可以满足养老基金的安全性要求
    (二) 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原则符合养老基金管理专业化的要求
    (三) 有限责任原则可以满足养老基金保值增值的要求
    (四) 信托管理的连续性可以满足养老基金长期性、连续性的要求
    (五) 信托以委托人的信任为基础促进了信托机构的专业化
二. 企业补充养老基金信托运营中的主体及其权责
    (一) 企业补充养老基金信托中的委托人
        1. 企业补充养老基金信托中委托人的主体资格
        2. 企业补充养老基金信托中委托人的权利
        3. 企业补充养老基金信托中委托人的义务
    (二) 企业补充养老基金信托中的受益人
        1. 企业补充养老基金信托中受益人的主体资格
        2. 企业补充养老基金信托中受益人的权利
        3. 企业补充养老基金信托中受益人的义务
    (三) 企业补充养老基金信托中的受托人
        1. 企业补充养老基金信托中受托人的主体资格
        2. 企业补充养老基金信托受托人的权利
        3. 企业补充养老基金信托受托人的义务
三.企业补充养老基金信托运营的监管
    (一) 美国和中国香港对企业补充养老基金信托运营的监管
        1. 美国的企业年金信托监管制度
        2. 香港强积金的信托监管制度
    (二) 我国企业补充养老基金的信托监管制度
四.完善我国企业补充养老基金信托制度的建议
    (一) 中国企业补充养老基金信托存在的问题
        1. 雇主迟延缴付养老基金款项
        2. 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对养老基金安全不利
        3. 给信托机构规定信托财产的最低收益对养老基金的增值不利
        4. 对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终止后的责任没有明确规定
        5. 转委托人的责任范围狭窄
        6. 企业补充养老基金税收制度不够完善
        7. 我国的企业补充养老基金信托监管制度存在缺陷
    (二) 企业补充养老基金信托方面的建议
        1. 企业应该与职工一起缴付基金款项
        2. 企业年金理事会不应该作为受托人
        3. 应该从法律实践上取消最低收益约定
        4. 明确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终止后的职责
        5. 赋予转受托人与受托人一样的责任
        6. 尽快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全面的税收优惠制度
        7. 尽快完善企业补充养老基金的信托监管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本文编号:4044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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