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制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8-02 11:39
我国水资源管理与保护问题复杂而严峻,太湖蓝藻事件成为河长制产生的催化剂。河长制在江苏取得成效后,全国各地陆续仿效实施河长制。2016中共中央、国务院年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河长制正式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2017年河长制正式以立法形式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至此河长制的合法性大大增强,不再作为一项政策予以施行。2018年水利部印发了《关于推动河长制从“有名”到“有实”的实施意见》,实施一系列专项行动,旨在使河长制的全面推行名实相副。从全国范围内河长制的推行现状和淮河流域范内河长制的实践可以看出,河长制的全面推行对我国的水资源防治与保护在一定时期内产生了积极地效果。河长制作为一项新制度,其实践性大于理论性。虽然理论界对河长制的讨论不断增多,近几年也将河长制纳入立法,但当前河长制仍服务于具体治水实践的需要,缺乏相应的理论指导,河长制的理论困境导致了其在治水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日益突出。党政领导负责制的初衷是将河长责任落到实处,但在河长制的实践过程中,党政领导负责制的责任内容不清晰、权责关系不匹配和考核问责缺乏科学性等问题越来越突出,这些问题与党政领导负责制制订的初衷...
【文章来源】:安徽大学安徽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4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河长制的现状
(一)河长制的立法现状
(二)河长制的地方实践现状
(三)河长制的制度体系及责任体系建立现状
1.河长制制度体系的建立现状
2.河长制责任体系的建立
二、当前河长制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党政领导负责制下责任分配不明
1.责任内容不清晰
2.权责关系不匹配
3.考核问责不科学
(二)流域协调治理中责任落实不到位
1.跨区域河长之间责任落实不到位
2.河长与职能部门之间责任落实不到位
3.河长与流域管理机构之间责任落实不到位
(三)多元主体参与不足
1.多元主体参与实践不充分
2.多元主体参与法律依据不充分
(四)外部监督缺位
(五)河长制法律问题存在的原因
1.河长制立法不足,缺乏长效保障
2.河长制尚未完全与行政体制相契合
3.信息公开不足,公众环保意识淡薄
三、完善河长制法治保障的建议
(一)莱茵河流域的经验借鉴
(二)完善党政领导负责制
(三)建立完整的责任链
(四)制订科学的考核问责依据
1.扩大考核问责的主体范围
2.完善细化考核问责的内容
3.科学合理地运用考核问责的结果
(五)推动多元参与,完善监督机制
1.推动多元主体参与
2.完善监督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二维权力架构下河长制的运行逻辑与发展走向[J]. 丰云. 行政与法. 2019(10)
[2]莱茵河污染治理对中国河流治理的启示[J]. 张婉陶.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3)
[3]河长制责任机制特点、困境及完善策略[J]. 丰云. 中国水利. 2019(16)
[4]浅谈甘肃省河长制湖长制考核工作[J]. 张鹏. 甘肃科技. 2019(11)
[5]河长制长效化的法律对策[J]. 周明孺.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01)
[6]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困境与未来出路[J]. 李永健.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1)
[7]河长制立法:必要性、模式及难点[J]. 张治国. 河北法学. 2019(03)
[8]基于流域治理的河长制路径探索[J]. 吕志祥,成小江. 中国水利. 2019(02)
[9]河长制实践的治理困境与路径选择[J]. 詹国辉,熊菲. 经济体制改革. 2019(01)
[10]“五水共治”工程的社会参与理论与实践探索[J]. 顾萍,丛杭青,孙国金. 自然辩证法研究. 2019(01)
本文编号:3317498
【文章来源】:安徽大学安徽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4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河长制的现状
(一)河长制的立法现状
(二)河长制的地方实践现状
(三)河长制的制度体系及责任体系建立现状
1.河长制制度体系的建立现状
2.河长制责任体系的建立
二、当前河长制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党政领导负责制下责任分配不明
1.责任内容不清晰
2.权责关系不匹配
3.考核问责不科学
(二)流域协调治理中责任落实不到位
1.跨区域河长之间责任落实不到位
2.河长与职能部门之间责任落实不到位
3.河长与流域管理机构之间责任落实不到位
(三)多元主体参与不足
1.多元主体参与实践不充分
2.多元主体参与法律依据不充分
(四)外部监督缺位
(五)河长制法律问题存在的原因
1.河长制立法不足,缺乏长效保障
2.河长制尚未完全与行政体制相契合
3.信息公开不足,公众环保意识淡薄
三、完善河长制法治保障的建议
(一)莱茵河流域的经验借鉴
(二)完善党政领导负责制
(三)建立完整的责任链
(四)制订科学的考核问责依据
1.扩大考核问责的主体范围
2.完善细化考核问责的内容
3.科学合理地运用考核问责的结果
(五)推动多元参与,完善监督机制
1.推动多元主体参与
2.完善监督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二维权力架构下河长制的运行逻辑与发展走向[J]. 丰云. 行政与法. 2019(10)
[2]莱茵河污染治理对中国河流治理的启示[J]. 张婉陶.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3)
[3]河长制责任机制特点、困境及完善策略[J]. 丰云. 中国水利. 2019(16)
[4]浅谈甘肃省河长制湖长制考核工作[J]. 张鹏. 甘肃科技. 2019(11)
[5]河长制长效化的法律对策[J]. 周明孺.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01)
[6]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困境与未来出路[J]. 李永健.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1)
[7]河长制立法:必要性、模式及难点[J]. 张治国. 河北法学. 2019(03)
[8]基于流域治理的河长制路径探索[J]. 吕志祥,成小江. 中国水利. 2019(02)
[9]河长制实践的治理困境与路径选择[J]. 詹国辉,熊菲. 经济体制改革. 2019(01)
[10]“五水共治”工程的社会参与理论与实践探索[J]. 顾萍,丛杭青,孙国金. 自然辩证法研究. 2019(01)
本文编号:3317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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