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秦简所见“訾税”问题新证
发布时间:2017-12-11 07:26
本文关键词:岳麓秦简所见“訾税”问题新证
【摘要】:最新刊布的《岳麓书院藏秦简(叁)》首次披露了有关秦"訾税"征收的历史真相。根据这批简文记载,"秦及汉初不存在财产税"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秦"訾算"并非"訾税","訾算"只是"訾税"征收的前提条件。研究表明,秦"訾税"征收大略分为四个步骤:一是确定征收对象;二是规定征收范围;三是以户为单位,按訾产折价之多寡计征"訾税";四是设立专门机构,极力追缴拖欠官府的钱财。《岳麓书院藏秦简(叁)》"识劫案"还展示了"匿訾"案件的审理过程,不仅填补了秦汉隐匿"訾税"案件的史料空白,而且进一步深化了学术界对秦司法制度的认识。
【作者单位】: 哈尔滨商业大学经济史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简牍与战国土地制度研究”(批准号:14AZS003)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秦汉财政与社会控制研究”(批准号:14D070)阶段性成果之一
【分类号】:F812.9
【正文快照】: 秦汉历史文献中出现的“訾”,又称“赀”或“资”,指的是资财。1所谓“訾税”,顾名思义,就是指官府按照财产多寡而征收的一种税。秦汉时期,由于资产与官吏任免和赋税征课等重大政治和经济问题密切相关,因此,“訾税”问题一直以来就是中外学者关注的重点问题。20世纪五六十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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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贾丽英;秦简《识劫冤案》反映的秦代赀产税(上)[N];财会信报;2014年
,本文编号:1277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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