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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实践中预算绩效责任主体的界定与厘清

发布时间:2020-12-29 01:38
  近年来,我国以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为关键点和突破口,努力解决绩效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然而,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并不等于预算绩效的责任主体。本文揭示了相关概念之间边界模糊的现状及边界不清可能产生的后果,在对预算绩效责任主体进行学理分析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常见的几种情形,界定了预算绩效的责任主体。 

【文章来源】:地方财政研究. 2020年08期 北大核心

【文章页数】:6 页

【部分图文】:

财政实践中预算绩效责任主体的界定与厘清


五层委托代理关系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于问责的困境与出路[J]. 孙欣.  财政监督. 2018(13)
[2]财政支出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职能浅析[J]. 刘敏,冯石磊,李晓姣.  财政监督. 2015(06)
[3]论预算绩效问责机制建构[J]. 吕侠.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3(01)
[4]论部门预算的主体、责任与效力——从行政、法律角度的分析[J]. 焦建国.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04(03)



本文编号:2944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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