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9-10-09 05:53
【摘要】: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在世界上有着“终端防腐利器”之称,并在很多国家的政治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效。而在我国,相关的财产申报制度由于只有申报而没有公开环节,所以在现实中并不能发挥实际功效。因此,我国公职人员的个人家庭财产不应只停留在申报上,而应该侧重于财产公开,如此才能有效制约腐败。对公职人员的个人家庭财产进行公开,不仅是防治腐败的需要,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进步的内在要求,更是人民加强权力和民主监督的重要途径。 首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思想内涵和西方经典理论中与财产公开相关的理论资源可以构建我国财产公开制度的法理基础。从中国近期的政治环境来看,国家高层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财产公开实施的政策,加之社会多年来不断呼吁的舆论基础,使得我国财产公开制度推行的可能性有了很大提高。构建我国财产公开,可以借鉴境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比如美国的“非对抗性”原则和注重职业道德的培养,韩国的详细制度内容和完善的金融配套制度,以及香港的“赦免”政策和强有力的执行机构与媒体监督。我国现行的领导干部报告重大事项制度的内容设置上有很多不完善和不科学之处,部分地区自发性地进行了一些财产公开的试点实践,虽有一定进步之处,但依然是公开不够彻底,,监管不够到位,制度实施缺乏连续性。我国实施财产公开仍面临着一些诸如维护政局稳定需要、既得利益者抵制、隐私权冲突以及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等阻碍因素。因此,我们需要对制度本身进行科学系统的设计,可以从申报主体范围、申报事项种类、申报时间限制、处理机关设置、财产公开方式、监督举报机制和违者问责措施这七个环节来予以构建。同时,制度的推行必须还要有稳妥的路线图制定:第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是为了防止资金外逃和保证财产审核工作的可操作性;第二步进行立法保障,将制度提升到国家法律层面是其推广实施的坚强后盾;接下来是从政治高层和新提拔人员进行财产公开,政治高层财产的公开起着强大“推手”的作用,而从新提拔人员进行公开可以极大减小推行阻力;然后是对贪腐人员设定一个“缓冲期”,可以有效化解既得利益者的抵制,保障社会的稳定;最后要健全审查与责任追究机制和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监督,这是制度能够有效落到实处的关键。路线图整体本着逐步过渡的原则来推动制度向前发展,并最终将其纳入到我国预防惩治腐败的体系中来。
【学位授予单位】:江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630.3
本文编号:2546633
【学位授予单位】:江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630.3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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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46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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