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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学院发展中的法律困境与建构

发布时间:2017-11-15 10:21

  本文关键词:孔子学院发展中的法律困境与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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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孔子学院法律制度建设落后,存在着主体资格定性不明、基本法律依据缺失等法律障碍,究其原因是由于我国不同于西方的法律文化传统和制度理念。为保障孔子学院的健康发展,我们应该制定《孔子学院法》,明确孔子学院在汉语言推广中的战略地位,完善孔子学院主体制度,并建立孔子学院危机应对法律机制。
【作者单位】: 山东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山东政法学院学报部;
【基金】:山东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孔子学院文化传播网络的构建与传播价值研究”(13CWXJ30)资助课题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分类号】:D90-4
【正文快照】: 2012年5月17日,美国国务院发布一则公告称:孔子学院的部分中国教师违反了美国签证规定,他们被要求在2012年6月底离开美国;并称教授或研究学者只能在经过美国资格认证的孔子学院从事交流项目。公告同时指出:根据国务院的初部调查,孔子学院没有经过美国资格认证。公告一经媒体报

本文编号:1189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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