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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分层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权不平等性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09 18:59
【摘要】: 义务教育制度的确立是人类第一次从法律上规定每个人有接受一定程度教育的权利与义务,这标志着学校教育不再是面向少数人,而是平等的对每个人开放;接受义务教育不仅是每个人的权利,而且成为每个人所必须承担的义务;保证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是社会所必须承担的责任。平等是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权的基本价值取向,但在权利实现的过程中却存在着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脱节。 本文从社会分层的视角,分析了义务教育阶段不同阶层学生受教育权实现程度不平等的原因与表现。通过总结我国社会分层结构变迁的新趋势、新特点,可以发现,我国社会分层结构的三个方面:社会优势阶层、社会中间阶层、社会不利阶层,这种社会分层产生的不平等波及到义务教育领域,影响了学生受教育权的平等实现。这主要表现在义务教育阶段社会不利阶层的失学与辍学、接受低质量的义务教育以及在学校教育过程中受教育权实现的不平等。不同阶层对优质义务教育资源的竞争加剧了学生受教育权实现的不平等。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到了我国弱势群体的义务教育问题,包括农村儿童、流动人口子女、城市贫困人口子女等的义务教育状况,并对义务教育阶段“择校”行为与学校教育中的阶层不平等进行了社会学分析。 本文力图阐明社会平等是教育平等的前提,社会分层导致不同阶层在社会资源占有的程度产生差异,引发社会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就导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权无法平等实现,而这与义务教育平等的价值取向构成了理想与现实的矛盾。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不同阶层学生受教育权的平等实现。通过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加强司法救济;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加大教育经费投入;向社会不利阶层实行政策倾斜;构建平等的学校教育环境等措施确实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权的平等实现。 基于此,教育公共政策应当优先向薄弱地区、薄弱学校倾斜,努力去缩小差距。国家应给予各种社会处境不利的儿童以额外教育补偿或关怀,平等的受教育权不应因阶层的差异而缺失,应恢复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平等性。
【学位授予单位】:东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G522.3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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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芝兰;受教育权的平等性研究[D];复旦大学;2011年

2 周玲玲;流动儿童受教育权现状与保护对策[D];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3 晏陵;论我国高考中的公民考试权及其实现[D];华中科技大学;2011年

4 韦翠萍;我国流动儿童少年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08年

5 鹿文卿;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权保障研究[D];沈阳师范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270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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