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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主体权利与配置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21 23:24

  本文关键词:我国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主体权利与配置研究 出处:《保险研究》2016年08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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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相互制保险公司治理主体存在三种结构,以保单持有人为主体的单维主体结构是公司治理主体多维结构转化的目标。由于公司治理主体结构不同,在不同主体结构下主体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公司治理主体权利配置,应当有利于对于利益冲突的制衡,以最大化保单持有人利益为核心原则,同时考虑权利配置与保险合同、主体身份、运营资本、公司经营风险之间的关系。相互制保险公司主体权利以所有权为核心,其他权利都是所有权的派生。投票表决权和分配权是公司治理主体权力配置的核心内容。保险公司治理主体的权利是通过内部治理环境实现,同时需要外部制度、监管环境的支持。
【作者单位】: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类号】:F842.3
【正文快照】: _、引言相互制保险公司与股份制保险公司是两种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保险公司。在相互制保险公司,保单持有人作为公司所有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是公司治理权利配置的主体,享有与股份制保险公司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相同地位。由于相互制保险公司以保单持有人作为公司所有权人还受到保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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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薛有志:警惕治理主体变更后的伦理“隐患”[J];董事会;2009年08期



本文编号:1317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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