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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创新视角下网络金融风险的特点及合作监控模式构建

发布时间:2015-03-02 19:47

赵书文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摘要:技术创新视角下网络金融风险具有高度隐蔽性、瞬时爆发性、极度渗透性以及交叉感染性等特点,通过结合网络金融的这些特点,构建网络金融合作监控模式,促进网络金融的进一步发展。本文先对技术创新视角下网络金融风险的这些特点进行了详细介绍,再通过深入分析并把握这些特点,提出针对性措施,以实现网络金融合作监控模式的构建。该模式能够及时发现并控制网络金融中存在的风险问题,保障了网络金融活动的正常进行。

关键词:技术创新;网络金融风险;特点;合作监控模式;构建

引言

网络金融是建立在网络信息技术的基础上。随着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网络金融也在不断发展,其发展速度甚是惊人。网络金融通过用虚拟货币在网上进行复杂计算操作,而虚拟货币的使用给传统金融监控带来了手段上以及观念上的巨大冲击。网络金融的不断扩展,大大增加了金融网络的风险,这就要求有关金融工作人员加大对网络金融风险的认识程度,明确认清技术创新视角下网络金融风险的特点,构建网络金融合作监控模式。

一、技术创新视角下网络金融风险的特点

网络金融时代的到来,使得以往传统的金融行业在其工作理念以及运行方式上进行了改革创新。网络金融建立在网络信息技术的基础上,将金融与信息技术相结合,两者互相渗透,为金融行业带来的便利,并有效提高了金融效率[1]。然而万事有利就有弊,在网络金融为金融行业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增大了金融的风险性,如果不采取相关措施降低这些风险,日后势必会造成无法控制的场面。以下通过结合网络金融风险的特点,使得网络金融工作者能够及时采取相关措施降低网络金融风险。

第一,高度隐蔽性。网络信息技术已被灵活运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网络信息技术的无限延展使得网络金融逐渐深入到社会其他各个领域。随着网络金融运用范围的不断扩大,参与网络金融的多元化主体为确保自身金融信息不被外漏,使得网络金融风险表现出高度隐蔽性。通过提高金融风险的隐蔽性,实现自身企业网络金融的进一步运行[2]。第二,瞬时爆发性。网络信息技术的广泛使用,使得网络技术具有广泛服务性以及高度隐蔽性,因此,网络金融一旦出现风险,就有可能在瞬间造成系统存在大规模的风险,瞬时波及多个领域,增大了网络金融风险的监控难度。第三,极度渗透性。当今社会是信息化社会,基本是依靠着网络信息技术进行进一步全面发展的。网络信息技术突破了时间空间上的限制,将网络金融深入到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因此,一旦爆发网络金融风险,那么整个社会的经济系统都有可能受到风险的威胁,网络金融渗透于整个社会的各个领域中。第四,交叉感染性。网络金融风险的极度渗透性以及瞬时爆发性,使得网络金融风险表现出交叉传染的特性,在多个领域,只要与网络金融相关的行业,势必会因为网络金融出现的风险而受到影响,也就是说网络金融将风险传染给其他行业领域,是这些行业也受到威胁。

二、网络金融多元合作监控模式的构建

被高度隐蔽起来的网络金融风险,需要借助较高的技术手段以及风险识别能力来进行发现并控制风险。监控模式应及时处理风险,确保将损失降至最低。必要时可以通过制定相关风险狙击制度控制管理风险[3]。与此同时,介于网络金融风险的价差感染性,因此,最好将不同行业的网络金融用隔离机制隔离开来,以防其他行业被网络金融风险所影响。然而现阶段的网络金融监控体制根本无法应对网络金融风险的以上几点特点。而网络金融主体具有多元化特点,可以通过将多种监控主体相结合,多种主体之间相互合作,共同解决网络金融风险问题。由此可见,多元化合作监控模式的构建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制定多元共同监控机制

目前我国政府以及行业金融监控机制能力有限,无法从根本上控制住网络金融出现的风险问题。因此为了能够及时发现并控制网络金融风险,可以考虑将多种因素进行相互结合,通过制定多元化共同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并控制网络金融风险[4]。例如,网络技术服务商在参与金融监控前必须事先制定好前瞻性制度,才能避免滥用技术的行为。某些机构表面表现得积极监控网络金融风险,实则通过监控技术侵犯个人隐私,甚至是窥探其他行业的秘密。这种做法无意识增强了被窥探人或者行业的个人隐私风险。因此需要政府通过制定多元共同监控机制,将风险降至最小。

(二)通过风险等级评估制度对风险进行约束

金融行业广泛使用信息技术,并将信息技术与金融相结合,推出一种新兴金融业务,即网络金融服务。该业务的推出不仅使得传统的基金公司、证券、保险以及银行等企业通过借助网络技术向网络各个领域推出金融产品。某些没有金融执业资格的企业也可以通过互联网发布推广一些与金融相关的产品。然而这些产品却是没有得到监控和技术认证的,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这些产品存在着商业风险,而且这些风险需要消费者单方面承担,这无疑是增大了网络金融市场的风险。因此,需要建立相关风险等级评估制度来对网络金融风险进行必要的约束,以便能够及时识别并控制可能出现的网络金融风险[5]。不同于传统的信用等级评估制度,网络金融风险等级评估制度应贯彻落实政府主导的风险揭示制度,确保主体能够积极主动的参加评级活动。通过网络金融市场风险进行约束,来维护网络金融市场秩序的健康稳定,从而促进金融行业在网络上的健康蓬勃发展,进一步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为人们的生活带来更多便利。

(三)提高信息技术的掌握程度

网络金融以网络信息技术为基础,因此只有通过加强信息技术的掌握程度,能够熟练操作,却能确保及时通过网络技术及时发现并控制网络金融风险。目前的监控管理架构中,重视对主体从业资格进行审查工作,确保主体具备从业资格,淘汰不良从业者淘汰,从而使得金融市场风险降至最小。网络金融风险的特点增大了现阶段对金融进的监控难度。因此,通过审查主体信息技术的掌握程度,来确保网络金融体系的安全性,从根本上解决网络金融风险问题[6]。与此同时,为了能够有效降低网络金融风险,还应制定相关制定来对网络金融产品进行技术认证,为网络金融行业服务。

(四)完善有关体制扫清监控盲区

多元化金融监控体制的建立,有助于及时识别并处理网络金融安全风险,然而在建立过程中,依旧存在着一系列问题,需要相关工作人员完善有关体制,确保能够及时扫除监控盲区。例如,传统的金融监控体系中监控主体并不是网络安全监控部门或者网络技术服务商。因此,这些机构在日常工作中,也就没有监控网络金融的义务,对于网络金融的监控工作缺乏积极主动性。因此必须对这些机构加以相关制度规范其思想行为。如果缺乏法律法规的限制,这些机构很有可能为了获取更多盈利而背离监控管理,反而成为一种阻碍监控管理的障碍物。由此可见,为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就必须借助相应法律法规界定这些机构的思想行为[7]。通过扫清监控管理的盲区,完善相关体制,明确规定机构在何时应主动发现并控制网络金融风险,以及在何时应主动协助配合其他机构进行监控等。另外,网络金融市场中的产品本身就具有风险性,这些产品均未获得评定合格鉴定,导致由这些产品带来的使用风险全部将由消费者承担。如果不对此使用风险进行控制,势必造成网络金融市场的混乱。因为产品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无处可询。现阶段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全部网络金融产品进行监控,无法及时发现监控盲区。由此可见完善相关体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技术创新视角下,应掌握网络金融的风险特点,并对其进行有效分析,才能保证日后网络金融爆发风险时,相关金融工作人员能够处事不惊,,通过结合这些特点,及时提出降低风险的有效措施。而合作监控模式正是为了能够及时发现并控制网络金融风险而构建出来的,其对风险的监控具有极高的发现与识别能力。通过构建合作监控模式,将网络金融风险降至最低,促进网络金融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张云松,史经伟,雷严庭.互联网金融下的操作风险管理探究[J].新金融,201210(12):13.

[2]巴曙松,吴博文,刘敏睿.金融结构、风险结构与我国金融监控改革[J].新金融,20139(05):63.

[3]胡世华,胡雁云,李梦瑶.论网络金融欺诈犯罪的刑事规制研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315(5):24.

[4]李建锋,彭雨舰,李慧凤.我国网络金融的发展现状与监控思路[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2):40.

[5]叶春晓,康灿华,陈星宇.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与其配套设计的互动分析[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3):43.

[6]陆文杰,于良春,孔孟龙.论金融监控和金融创新[J].山东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8(9):46.

[7]郑月芬,兰贵秋,刘弘文.面对国际竞争的中国银行业[J].锦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9(55):60.



本文编号:16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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