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风险的探索
戴银 西北师范大学经济学院
董娟 西北师范大学商学院
段佳 西北师范大学商学院
摘要: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而设立的一类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2008年5月,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出台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各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维护了小额贷款业的经营秩序。但由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特殊定位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所面临的经营环境的特殊性,使其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一些问题,人们必须予以关注。
关键词:小额贷款;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风险
一、融资渠道单一,流动性风险过大
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将小额贷款公司定义为“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公司股东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一到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资”,与此同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可以通过银行贷款获得,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也就是说,小额贷款公司只可以发放贷款,不能吸收社会公众的存款,且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的比例不能超过资本净额的50%。这样的限制条件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十分有限,面临较大的流动性风险。虽然允许小额贷款公司融入来自银行的资金,但在实际工作中小额贷款公司想要获得银行融入的资金十分不易,而且就算可以融到资金,其融资的比例也是有限的。
与之相对应的是民间对于短期资金的较大需求。小额贷款公司是针对那些不满足银行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或个人,或者急需短期资金周转的公司,为支农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贷款的一类新型农村非银行金融机构,用于弥补银行在当地金融环境中职能发挥的不足,为各个地区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十分活跃,许多小额贷款公司在刚开始经营的几个月内资金就已被全部贷出,使小额贷款公司面临严重资金紧缺问题。虽然这之中也有一部分原因是其在发展贷款业务中缺乏预期性,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单一也是造成小额贷款公司流动性风险的重要原因。现金流是一个公司的血液,资金周转若出现问题,对任何类型的企业都将是致命的打击,更何况是以贷款利息为生的小额贷款公司。若经济下滑导致严重的资金周转不畅,甚至会使小额贷款公司面临倒闭的危机。
二、内控制度不完善,操作风险较大
首先,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属于新型金融机构,成立时间较短,缺乏经验,导致目前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没有统一的规章制度的约束,使得小额贷款公司普遍存在内部治理结构不足的风险,表现在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规章、业务的操作流程规范等不够健全,操作随意性较大。另外,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门槛较低,股东及管理层人员水平有限,对于公司规章制度和业务规范流程对一个公司的重要性的认识不够深刻,因此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缺乏积极性,从主观上轻视了内部控制的重要性。
其次,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流程大都仿照银行的贷款发放流程进行操作,却在这个过程中忽略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小额贷款公司无论是外部环境还是内部环境,都有别于银行,有些操作流程生搬硬套过来,要么难以与实践结合,要么就是根本不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具体表现在,一方面一些规范的银行放贷操作流程会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对专业人员和软硬件设备的缺乏而难以付诸实践,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经营环境的不同使得小额贷款公司需要有一些有别于银行却适合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的操作流程。加上小额贷款公司以贷款的“便捷、迅速”为特点,使得其在贷款过程中难以像银行一样对于信贷对象有一个更为客观真实的认识,对审慎性的把控不足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
最后,小额贷款公司本身是为了支持“三农”经济的发展而设立的,为的是改善农村地区的金融环境,因此小额贷款公司一般都设立在经济不是很发达的农村地区,这些地区往往地理位置不够优越,再加上小额贷款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身份,两个原因综合起来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很难吸引真正具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加入。从管理人员到从业人员,小额贷款公司的员工整体素质水平都较为有限,对风险管控的意识薄弱,专业水平和业务熟练度不高,违规操作风险较大,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较大的操作风险。
三、利率偏高,信用风险较大
目前我国对于高利贷的一个认证标准,就是贷款利率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即被认为是高利贷。许多小额贷款公司由于缺乏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帮助其设定一个科学的利率水平,而股东自身专业水平有限,缺乏对公司长远发展的眼光,迫切追求眼前利益,便将利率设定在一个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4倍以内的较高水平上,一般达到20%左右,同时还可能收取一些费用,如管理费、咨询费等。这样的利率水平使得借款人负担着较重的财务负担。
但是通过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企业一般为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或个人,相比那些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企业,他们的信用风险会更高一些。小额贷款公司本就是为这些风险较高的企业提供融资,同时获得高于银行的风险回报的企业,,但其收益应该与其承担的风险配比。若小额贷款公司所设定的利率过高,一旦借款人的经营过程出现问题,对于投资的收回有限,就会加大借款人的还款压力,这就可能会促使借款人违约,造成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逾期甚至无法收回,产生信用风险。尤其是在宏观经济形势走低的情况下,这种信用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更大。较高的贷款逾期率和违约率将会造成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周转不畅,严重的资金周转不灵甚至会导致破产倒闭的结果。
四、监管体系庞杂,存在监管漏洞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曾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做出说明,即“省级政府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但由于并没有确定应该具体由哪一个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导致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体系过于庞杂的现状,存在着监管漏洞。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主要是由地方政府的金融办负责,但人民银行、银监局、财政局、工商局等诸多部门也有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权限,监督管理主体不明确,监管部门过多且权限设置不够科学合理。这样的监管体系不仅使得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信息共享不足,协调难度大,还使得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存在多头监管和监管缺位的问题,监管效率不高。合理而有效的监管可以使小额贷款公司规避外部风险,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长期发展和社会经济的稳定,目前的监管制度显然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五、违背经营宗旨,支农贷款份额较少
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目的是 “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然而在实践中,小额贷款公司投向农业相关产业和小微企业的贷款数额却十分有限,大部分的资金都流向了中型企业,这一行为违背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宗旨,导致其服务目标发生偏移。
这一现象的形成原因不单单是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追逐利益的结果,小额贷款公司赋税较高、“只存不贷”的限制条件也是造成小额贷款公司违背其经营宗旨经营的主要原因。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就不能像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一样享受一些国家的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比如税收方面对于支农贷款利息所得的所得税的优惠和在再贷款等方面的优惠。追求最大化利润的本性会使小额贷款公司不断的压缩管理成本。由于对支农贷款和对小微企业的贷款的风险难以控制,管理较为困难,所需的管理成本也较高,而对于大中型企业的贷款则不需要太多的管理成本,风险较小,使得小额贷款公司更倾向于将资金流向大中型企业。这一行为不仅与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初衷不符,也与很多监管措施不相符,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长期发展并无益处。
参考文献:
[1]高霞.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风险及防范[J].吉林金融研究, 2013 (9).
[2]吕全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风险及其防范[J].西部金融, 2012 (5).
[3]吴瑛.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风险研究[J].金融经济, 2008 (24).
本文编号:1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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