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改革对我国发电行业的影响分析
摘要:本文选取1980-2011年我国发电行业相关时间序列数据,从发电总量、价格、利润和效率等方面进行实证研究,检验发电行业规制效果。结果表明,三次规制改革,每次的效果不尽相同,主要是被不同规制时期的现状影响。通过分析得出规制改革在理论与实践中均是电力产业高速发展的极大推动力。
关键词:电力产业;规制改革;效果分析
一、引言
发电行业作为自然垄断产业之一,其发展过程需要政府的介入,通过规制改革防止发电行业通过垄断获取高额利润以及生产过程中的低效率现象产生。20世纪中期,世界各国开始通过垂直一体化经营模式对电力行业进行全面规制改革,以达到规模经济,用来提高电力产业的经营效率。
近年关于发电行业规制效果的实证研究逐渐增多,Stigler & Fridland(1962)选取了1912-1937年美国47个州的电力数据,检验得规制对价格的影响几乎不存在。而Steiner(1999)研究19个国家1987-1997年数据表明规制改革对发电容量和利用率的提高有显著影响。唐要家(2004)分析了电力产业1985-2001年数据指标,发现规制改革对动态生产效率的提高有一定的作用,但在降低成本及如何提高资本的利用率方面无太大影响。肖志兴,孙阳(2006)选取中国1978-2005年数据检验结论是规制促进了电力总量的提高、价格水平和垄断利润的降低。本文从改革开放以来三个大型规制政策着手对其为电力产业发展带来的效果进行实证研究。
二、变量选取说明
(一)规制效果检验标准
本文依据我国发电行业规制改革的目标欲从发电总量、价格、利润、效率着手,实证检验我国发电行业的规制改革绩效。
发电总量:对发电行业的规制政策最终目标是为保证电力产业的产出量能满足有效需求。
价格:规制改革关键因素之一是对价格的规制。本文采用电力产品出厂价格指数表示电价。
利润率:本文选取总资产贡献率表示利润率,它是反映企业发电企业整体的获利能力的核心指标。
效率:对电力产业规制的最高目标,本文选取全要素生产率来衡量发电行业的效率。
(二)规制变量设定
本文根据发电行业由垄断向市场竞争发展的过程设置了三个规制指标以虚拟变量表示:(1)1985年 集资办电:我国自1985年开始进行初步改革,打破对电力产业独家办电的垄断经营,实施集资办电政策,极大的推动了我国发电产业的发展,因此变量1985年之前为0,之后取值1;(2)1997年 政企分开:以政企分开,引入竞争为目标。因此这一规制变量1997年前0,1997年以后取值1;(3)2002年 厂网分开,竞价上网:将价格竞争机制引入到发电环节,所以该规制变量在2002年以前为0,2002年之后取值1。
三、实证检验
(一)模型设定
文章采用如下的时间序列模型对我国发电行业规制改革绩效进行实证检验:
Yt=α+βRt +γXt+εt
Yt表示t时刻的绩效指标;Rt 代表值为0或1的规制变量;Xt指除规制变量外可能影响绩效的控制变量;α为常数项,β和γ为估计参数,εt是误差项。为消除变量间非线性关系,对非指数形式变量取对数。
数据来源:选取1980—2011年度发电行业样本,数据均来源于历年中国统计年鉴,部分数据是作者计算得出。全要素生产率是用C-D生产函数法计算,其中资本以电力行业固定资产年末净值表示,劳动以行业全部职工数表示,产出要素以电力行业的工业总产值表示。
总量模型:LnFDLt= α+β1LnGDPt+β2CSHIt+β3LnYMt+β4GZt+εt
其中FDL代表发电总量(亿千瓦时),GDP为国内生产总值,其增长决定了政府和企业对电力产业的投资水平;CSH是城镇化指数;YM代表原煤产量,生产电力的主燃料,预期与电力总量正相关;GZ为规制变量。
价格模型:DJt=α+β1LnRJGDPt+β2MJt+β3HZt+β4GZt+εt
DJ为电力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MJ为煤炭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GZ为规制变量。以人均GDP近似表示消费者收入水平,而火力发电主要燃料为原煤,因此价格反映成本,以煤炭工业品出厂价格来表示发电成本,预期其与电价均成正相关。
利润模型:LRt=α+β1LnRJGDPt+β2MJt+β3DJ+β4GZt+εt
利润用资产贡献率来表示,人均GDP代表了消费者收入,其在需求方面对电价产生影响,利润与电价成正比, MJ预期与利润负相关。电力产品价格预计和利润正相关。规制变量GZ是为了遏制企业获取高额垄断利润,因此两者呈负相关关系。
效率模型:TFPt=α+β1SJQSt+β2GYHt+β3GZt+εt
TFP代表发电行业的全要素生产率;SJQS为时间趋势,表示外生技术进步的近似值;GYH表示工业化指数;GZ为规制变量。全要素生产率一般被归为代表科技进步的指标,该模型采用时间趋势代表外生的技术进步,预计和TFP成正相关关系。工业化水平是从技术与需求方面均可以大大提高电力产业的效率,预期也与TFP正相关。
(二)计量结果
通过分析检验结果可得,发电总量检验表明:(1)GDP、城市化指数、原煤产量及规制变量可有效解释发电总量,模型F统计量十分显著,拟合优度高达99.8%;(2)集资办电政策对发电总量检验系数为正,但并不显著,因为该政策是为解决办电的资金不足而被迫在体制上所做的根本性突破;(3)政企分开对发电总量影响显著,通过1%显著性水平检验;(4)厂网分开,竞价上网对发电总量的影响为正,说明在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后,对发电总量有了显著的提升;
价格检验结果显示:(1)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火电比、煤价及规制变量可解释电价的69%,F统计量显著;(2)由于监管不足,导致集资办电在降低成本方面并无显著效果;(3)政企分开在10%的水平下对降低电价有显著效果,厂网分开,竞价上网政策在1%水平下对降低电价有显著影响,弹性系数为-11.44;
利润检验结果显示:(1)煤价、电价、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及规制变量可解释总利润变动的91%,F统计量效果显著;(2)三阶段规制政策对发电行业垄断利润的遏制都有显著的效果,且通过了1%的显著性检验。
效率检验结果显示:(1)工业化进程、技术进步以及规制变量可较好解释电力产业效率,拟合优度为0.989,F统计量显著;(2)集资办电改善缺电状况,提升生产效率,规制变量通过了1%的显著性水平检验,,规制效果极为明显;(3)政企分开对效率影响为负,与预期不同,原因可能是电力体系较传统的管制制度并无得到根本解决;(4)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规制变量为负,和预期不符,主要由于新的电力定价体系给我国发电企业的收入带来冲击,极大影响了发电行业的经济效益;
四、研究结论
规制改革对发电行业的发展产生显著影响,逐渐打破了发电行业的垄断局面,引入价格竞争机制,促进经济的发展,但结论显示,在提升电力产业总体效率方面,还存在不足,本文从以下几方面提出规制改革建议:
(一)提高政府规制改革的质量,逐步完善规制改革的方式;提高规制改革质量,首先应当明确规制目标,条款须在法律监管下合理制定,避免专门为利益集团量身订做制度的现象产生;其次因规制改革对电力企业的行为并无约束,杜绝规制改革成商家不合理利益的保护伞。
(二)构建电价和煤价的联合市场价格机制;实证价格模型显示,供求关系、煤炭成本和规制三者联合起来显著影响电力价格,在资源紧张,原煤产量下降而煤炭价格增长时,电价无可避免的上升,造成发电行业的低效率,因此降低电价同时须降本增效,形成电价煤价的联合市场价格机制,达到电价和煤价的最佳平衡,从而使得利润最大化。
(三)逐步完善电力规制的法律体系和政府监管职能;衡量规制有效性取决于在实现目标时该规制能够满足生产者和消费者需求的程度,因此能确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就极为重要。推行改革政策需先立法后改革,使得电力监管部门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完善监管机构的职能主要是应确保其独立性,监管机构不能成为规制者和被规制者双方的代表,再者政府应逐步将电力企业的监管权力下放给电监会,形成独立综合型的监管机制,提高了监管效率。
参考文献:
[1]Stigler & Fridland C. Whatean the Regulators Regulate the Case of Electricity [J].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es,1962,(5):1-16 .
[2]唐要家.中国自然垄断行业规制效果的实证分析.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2004.
本文编号:16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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