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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我国数据安全立法现状与影响研究

发布时间:2021-01-25 13:23
  <正>一、基于人工智能发展的数据安全困境数据按照传统定义是事实或观察的结果,是对客观事物的逻辑归纳,是用于表示客观事物的未经加工的原始素材。与传统定义不同,《数据安全法(草案)》的规定更加简单明了,数据特指以电子或非电子形式对信息的记录。因此本文按照《数据安全法(草案)》定义,本文所指数据是在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所需的以电子或非电子形式对信息的记录,包括个人信息、商业信息、国防信息等。数据、算法、算力三要素是人工智能发展的驱动力,其中数据是人工智能发展的核心。人工智能的创新发展主要靠深度学习实现,通过大量采集数据供深度学习进行模拟训练,从而促进人工智能知识与经验的积累,实现智能化。 

【文章来源】:互联网天地. 2020,(09)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基于人工智能发展的数据安全困境
二、我国现阶段的数据安全立法现状
    (一)《网络安全法》与《电子商务法》明确个人信息主体权利
    (二)《数据安全法(草案)》定义数据内涵与安全保障
三、我国立法的影响与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影响
    (二)立法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宜粗不宜细”立法的历史实践与法理反思[J]. 乔艺.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S1)
[2]电子商务法视野下的个人信息保护[J]. 袁泉.  人民司法. 2019(01)
[3]美国快速通过CLOUD法案 明确数据主权战略[J]. 洪延青.  中国信息安全. 2018(04)
[4]《网络安全法》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评析[J]. 闵婉.  法制博览. 2018(02)
[5]基础数据与增值数据的二元划分[J]. 丁道勤.  财经法学. 2017(02)



本文编号:2999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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