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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稽征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14-10-31 20:37
   提要:本文对我国电子商务现状进行了分析。一方面从电子商务与实体零售的关系入手,利用计量方法得出电子商务增长对实体零售的负面影响,提出需要重视两者之间的公平竞争问题;另一方面从地区间政府财力角度入手,提出可以电子商务征税为契机,改革传统的税收征管方式,从而减轻税收背离对地区间财力的负面影响。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稽税收公平
 
    一、引言
    2013年3月23日,美国参议院以压倒性票数
    通过了预算法案中针对网络交易征税的修正案,认定各州有权要求位于境外的电子商务卖家向消费者征收销售税。随后在5月6日,参议院又以69比27通过了《市场公平法案》(MarketplaceFairnessAct),进一步将征税范围扩展至软件、音乐、电影等数字多媒体内容。这一法案的出台再一次使电子商务征税问题进入我们的视野。
    经过多年的积累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了我国商品与服务市场上一支生力军,极大地推动了国内需求与消费的发展。换个角度看,大力规范发展电子商务这种新型业态,对于我国启动内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已有的文献中,较少从公平角度研究电子商务征税问题。本文将以我国现有的电子商务业态为根据,从公平税负的视角出发,分别以电子商务与实体零售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电子商务的纳税公平为研究对象,对其课税问题加以研究。二、电子商务与实体零售的公平问题
    (一)电子商务与实体零售的发展形势
    我国电子商务①起步于1999年,克服了重重困难,到2006年我国电子商务销售额为258亿元,并在之后的几年呈现出井喷式的发展,2012年电子商务销售总额已高达12594亿元,年均增速超过90%。电子商务销售额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所占比重也逐年上升,平均增速超过60%,其增长率远远超过实体零售店11.0%的增长率,②对实体零售构成了极大挑战,电子商务已成为我国零售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电子商务对实体零售冲击的计量分析
    1.模型设定。上面的分析更多的是从现实感受角度,为了更直观地体现网络购物对实体经济的挑战,我们需要进行实证分析。零售额受到诸多因素影响,包括现期收入、预期未来收入、价格指数等。由于可用数据较少,本文仅以现期收入作为变量,考察电子商务销售额对实体经济零售额的影响。设定模型如下:
    SC=eaERb
    表1电子商务销售额、增长率及其比重
    年份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亿元)电子商务销售额(亿元)电子商务销售额增长率(%)电子商务占零售总额比重(%)占比增速(%)
    200676410.0258—0.34—
    200789210.0542110.080.6179.94
    2008114830.11208122.881.0573.15
    2009132678.42500106.951.8879.11
    2010156998.45231109.243.3376.83
    2011183918.6756644.644.1123.47
    2012210307.01259466.465.9945.57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2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研究报告》①表2电子商务对实体零售的影响估计
    VariablesCoefficientt-StatisticStd.Error
    E-8.09×10-6-2.52823.20×10-6
    lnR1.2665614.97330.0021
    R-squared0.9919Sumsquaredresid0.0060
    AdjustedR-squared0.9903Durbin-Watsonstat1.6745
    其中:SC为实体经济零售额,E为电子商务销售额,R为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e为自然对数的底。a、b均为系数。a表示电子商务销售额变化1单位导致实体经济零售额变化的百分比,b表示在其他变量不变的条件下,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化对实体经济零售额的弹性影响。所使用数据时间跨度为2006~2012年,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及CNNIC发布的《2012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研究报告》。
    SC=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电子商务销售额
    R=城镇人口比重×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人口比重×农村人均纯收入
    对上式两端同时取对数,对模型进行线性化,得到:
    lnSC=aE+blnR
    下面,我们将采用这一模型,来分析电子商务对实体零售的影响。
    2.实证结果分析。我们采用的是可行的最小二乘法(OLS),使用Eviews6.0进行估计,全部解释变量进入计量分析模型。t检验结果较好。
    从估计结果来看,电子商务对实体零售的影响显著,系数为-8.09×10-6,表明有负向的抑
    制作用。在人均可支配收入不变的情况下,电子商务销售额每增加1亿元,会导致实体零售额减少8.09×10-6%。尽管这一比例看起来很小,然而2012年电子商务销售额较上年增长了5028亿元,其对实体销售累加的抑制作用会十分明显。而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实体零售则表现出正向影响。在电子商务销售额不变的情况下,零售额的收入弹性为1.2665。即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增长1%,实体零售额增长1.2665%。
    以上说明,网络购物与实体销售的竞争关系会减缓实体零售的增长,冲击实体零售的收入。而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加,有助于零售业的整体增长。
    3.实体零售的税收负担及其与电子商务的对比。根据武汉市国际税收研究会课题组的测算,武汉市2010年商业行业的增值税税负为0.93%,意味着每销售1万元,其中有93元为增值税。而按照王乔(2011)的计算,批发零售业宏观税负在2008年就已高达30%,若按此估算,2008年批发零售业增加值为26182.3亿元,承担税负7854.69亿元,与2008年社会零售总额相比,税负约为6.8%。那么,1万元销售收入所需缴纳的
    ①此报告中,网络购物所统计数据为B2C及C2C模式,并不包含B2B模式,与本文口径一致。
    表3各地区①网络购物渗透率及网商规模指数②
    华东西南华南华中华北东北西北
    网络购物渗透率③10092.1488.8978.8677.2468.8362.33
    网商规模指数④1007.844.1212.2526.286.412.3
    数据来源: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0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研究报告》,淘宝官方发布的“网上规模指数”。税款,远不止93元 与实体店铺相比,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则负担极轻。由于法律上尚未明确规定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税种税目,没有针对网店的征税办法,因此电子商务行业在与实体零售的竞争中,线上交易占尽上风。
    4.电子商务与实体零售的公平问题。征税应符合“公平、效率、适度、法治”的原则,此外还要满足“税收中性”的原则。无论是线上交易还是线下交易,差别仅在于实现手段与方式不同,其本质都是商品或劳务的转移。尽管电子商务的税额并不高,但如果对传统贸易方式征税,不对网络交易方式征税,则会背离“公平、效率”与“中性”的原则,造成对传统贸易方式的不公平,也不利于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的有效配置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此外,非中性的税收,会对消费者行为造成极大影响,扰乱交易秩序。因此,根据现行货物劳务税制和所得税制的规定,只有对电子商务征税,才能有利于全社会效用的提高。
    然而也要注意到,根据王乔(2011)的估计,批发零售领域的宏观税负在2008年已高达30%。我国电子商务之所以发展异常迅猛,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规避了如此高的税收负担。如果将这30%的税负同样施加于电商,尚且较为脆弱的电商长期的积累与优势将消失殆尽,而近年来电子商务的火爆局面也将不复再见。如何在零售业的发展与社会公平中取得平衡,是政策制定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三、电子商务在地区间的公平问题
    我国公共服务的提供长期以来处于极端不均等的状况,沿海发达地区公共服务水平较高,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需要财政、特别是地方财政的财力支持。而在这一点上,东西部存在显著差距。
    由表3可以看出,华东地区无论是网络购物渗透率还是网商规模指数均遥遥领先于其他地区,说明此区域网络购物发达,买方与卖方均较为活跃。随着网络购物渗透率的降低,网商规模指数也呈现不同变化。如西南地区,网络购物渗透率达92.14,高居各地区第二位,然而其网商规模指数仅为7.80,排在第五位。东北与西北地区尽管网络购物渗透率均超过60,但排在各地区中后两位,网商规模指数也呈现相同趋势,仅仅为6.41及2.30,买方大量购物的同时,却鲜少有卖方加入电商大军。而华南及华北地区的网商规模指数虽不及网络购物渗透率,但其相对位置却说明了这两个区域卖方的活跃程度较高。华中地区在网络购物渗透率及网商规模指数方面则较为平衡。
    ①华东地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西南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华南地区包括: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华中地区包括: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华北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
    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东北地区包括: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西北地区包括: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②此处网络购物渗透率及网上规模指数均已经过均一化处理。
    ③网络购物渗透率体现了半年内该地区活跃网络买家相对比例。
    ④网商规模指数体现了区域内网络经销商规模及其经济行为发展程度,即网络卖家的相对比例。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一旦对电子商务征税,首当其冲的东北、西北及西南这些卖家较少而买家活跃的区域就会沦为净税收流出地。而华东、华南、华北等地,由于厂商与卖家集中,网上零售商形成较大规模,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税收从全国各地涌入,成为净税收流入地。这就会进一步加剧地区间财力差异,造成地区间公共服务供给的不平衡,而这种公共服务的不平衡又会抑制落后地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拉大地区间经济差距,从而造成地区间财力差异的进一步扩大,形成恶性循环。而如何对征管方式进行改革,已成为下一步需要考虑的重点问题。
    随着电子商务的日益成熟,实名制认证的引入、信用体系的建立与第三方担保交易的广泛使用,特别是“大数据”(BigData)①概念的兴起与应用,对税收与税源背离问题的解决已初现曙光。
    四、结语
    对一个高速发展且充满活力的行业——电子商务征税与否受到了广泛关注,它影响着我们经济和生活的方方面面。目前其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倚仗了无税条件下的价格优势,并且这种价格优势对实体零售业形成不公平。商业竞争,竞争的是质量与服务,而不是利用免税打赢税负沉重的对手。如何在公平与效率之间达成均衡,找到一个能够对公平与效率均有所促进的税率,是亟需考虑的问题。
    除此之外,不同地区电子商务发展程度大相径庭的格局,会在传统的税收征管方式下进一步造成地区间财力的不平衡。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电子商务征税可以作为一个契机与突破口,对传统的税收征管方式进行改革。
 
    参考文献
    (1)JENS,W.G.J.&JEANCOLA,M.,2004,TaxingInternetSales-the
    MeterisRunning,JournalofStateTaxation,22(4).
    (2)贾康、阎坤、鄢晓发《总部经济、地区间税收竞争与税收转移》,《税务研究》2007年第2期。
    (3)王乔、席卫群、汪柱旺等《中国流通业税收贡献的实证分析》,
    《经济评论》2011年第1期。
    (4)王肖肖《C2C模式下网店征税的有关问题探讨》,《财会研究》
  


本文编号:9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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