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23 06:10
【摘要】:农村信用社是我国金融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其由农民自愿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职能是为社员提供支农金融服务。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民,作为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主体、我国信贷支农的支柱力量,其在农村金融市场中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为农村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等方面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农信社自成立以来就经历着不断的改革,其制度在这些改革中曾有过不同的改变。然而,因为各方面的原因,农信社在自身定位、产权制度、运营模式及管理制度等方面的问题却始终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解决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农村合作金融的未来甚至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文章通过阐述我国农信社的历史、现状及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结合国外先进经验并对照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对农信社加强法律规制的意见。首先从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立法进程出发,分析了我国农村信用社的立法发展及现状,分析了不同的时期,农村信用社的定位,功能的发挥以及有效监管,改革的侧重点等,并进一步分析了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法律依据与目标。其次,文章阐述了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对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从产权,法人治理结构,信贷风险转移机制,经营宗旨等方面分析了我国农村信用社出现的问题,分析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文章还较详细的介绍了国外农村信用社发展法律制度及模式,在对其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论述了对我国的借鉴。指出我国在现阶段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中要建立完备的合作金融组织体系,权责明确的金融组织层次,健全的民主管理组织制度,完善快捷的合作金融资金调剂与清算系统等。文章的最后从完善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法律思考角度进行了论述,分析总结了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法律思考与建议。为了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深化,展开合作金融发展的新篇章,呼吁尽快制定《合作金融法》,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加以明确。
【学位授予单位】:河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2.281;F832.35
本文编号:2726913
【学位授予单位】:河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2.281;F832.3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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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26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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