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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商业经济环境下的诚实信用问题

发布时间:2015-03-15 10:10

李兴国   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摘要:商业经济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而在商业经济环境下的诚实信用已经成为了不可或缺的媒介。中国已经从计划经济转向了市场经济,而且经济全球化趋势对中国也造成了多方面的影响。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人们基于对相对人的信任而开展商业活动。目前我国的商业信用状况不尽如人意,出现的商业信用缺失现象已经成为了我国的一大社会公害,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发展。企业要生存、经济要发展、国家要强大,都离不开诚实信用。构建一个比较完善的商业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文从分别从道德角度,商业契约角度,以及商业信用制度角度阐释了当下商业经济环境下的诚实信用问题。

关键词:商业经济;契约;道德;诚实信用

一、    诚实信用是一种美德

诚信从根本上说是一种人品的修养,是做人的根本准则。中华民族的伦理道德自古以来就倡导诚实守信,因此我国古人对诚信有许多论述。

我国最早的历史文献《尚书》中已出现“诚”的概念,《尚书•太甲下》中有“神无常享,享于克诚”的记载,这里的“诚”主要指笃信鬼神的虔诚。《周易》中,“诚”已摆脱纯粹的宗教色彩,具有日用人伦的道德意义。《周易•乾》中讲:“修辞立其诚,所以居业也”,认为君子说话、立论都应该诚实不欺、真诚无妄,才能建功立业。孔子的思想核心是“仁”。其“修己以敬”,“巧言令色,鲜矣仁”的内在意蕴与“诚”是相通的。人达到诚的程度依赖于人对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能力和驾驭能力。

诚信建立的是信誉。良好的信誉是做人的价值,也是人生存、立足社会的无形资产,是政治、经济、文化各项事业生存发展的重要保障。商业时代、市场经济需要诚信,但建立诚信根本上要从提高人们的道德追求和精神品位的角度来把握,而不能将诚信作为一种功利的手段,更不应该把诚信的目的定位在谋取利润的工具上。

二、    诚实信用在我国经济环境下的现状

在我国目前的商业经济生活中,诚信缺失、信用不立已成为一种严重的公害。它影响了人与人之间正常的交往,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市场经济将得不到健康发展,甚而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这决不是危言耸听。我们到商店买东西,怀疑是不是假冒产品或者缺斤短两;我们看到乞丐,有心帮助他,可又怀疑他在欺骗;看到地上有个钱包,捡不捡?担心会不会是个圈套……;所有这些困扰,这些使童叟无欺、扶弱济贫、拾金不昧等善良风俗受到挑战的原因,都是由于缺少了信任。

由于中国市场秩序的规范性和投资环境的安全性堪忧。致使有学者说:当今发展市场经济最缺的资源不是绿地、空气、矿产,而是“诚信”。有学者说:信誉的缺失是中国经济的败血症。现在我们已经到了一个要紧的关头,缺少诚信,我们就进入不了真正的市场经济。

人们在总结商业时代、市场经济的特征时,以往更多地强调了“竞争”的特征,重视建立“竞争机制”,而忽略了市场经济也是诚实信用经济,没有重视“信用机制”的建立,致使一些人和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时候严重损害了他人、社会乃至国家的利益。经济学理论认为,信用机制就是使诚信成为人的实际需要。

三、    在不完全契约关系下的诚实信用问题

在不完全契约框架中,商业诚信属于道德诚信的范畴。由于不完全契约条款的内容是建立在未来的不确定性,或者内涵的不清晰性等之上的,即使一方根据未来事件的发展或者自己对条款内涵的理解而采取了对自己有利、对对方不利的行为,从法律角度讲完全是正当行为,不违背法律原则,也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当然也是一种符合法律诚信的行为。那么怎么样的行为是符合商业诚信要求的?怎么样的行为又是不符合商业诚信要求的?建立在不完全契约关系上的交易活动以“合意”为其本质要求。也就是说在合乎交易条款的前提下,一方的行为只要为对方所接受,也即这种行为控制在一定度的范围内且没有对交易相对方造成明显的利益损害的,它就没有超出商业诚信的道德边界。而如果这种行为明显过度,对对方造成的利益损害使对方无法接受的,应当判定为道德上的不诚信行为。例如,某商业企业以特价品做招徕促销,而这种特价品实际每天的供货量极少但又不公开发布供货量信息,绝大部分的顾客无法买到这种特价品。

对于不完全契约的执行,一般对有歧义的条款采取协商解决的私人执行机制,包括个人信任、交易者社会规范、惠顾关系等。而私人执行机制无效时则只能采用国家强制执行机制。

四、    在构建商业信用制度的前提下应对诚实信用问题

随着现代科技和现代传媒业的迅速发展,声誉约束越来越成为一种强大的商业诚信治理机制。承担直接的经济责任和承担间接的声誉责任是两种诚信约束机制。对法律领域的诚信而言,既有直接的经济责任,又有间接的声誉责任;而对道德领域的诚信而言,只有间接的声誉责任。直接的经济责任是可以在即期予以准确测量的,是可预见的。但间接的声誉责任即不能在即期得到测量,也不能得到准确测量。所以对失信主体以及利益相关者的损害是很难准确界定的。越来越多的情况印证:间接的声誉损失比直接的经济损失对失信者的损害更大。当年山西的假酒案,直接的经济责任就是酒厂对受害者予以经济赔偿;而间接的声誉责任则是使整个山西的白酒行业几乎处于倒闭的边缘。很显然,后者的后果远比前者要严重的多。所以如何建立良好的声誉约束机制是建立商业诚信的发展方向。

结论:

诚信制度的建设,强调的是诚信的他律机制,这种机制具有刚性特征,往往与一定的强制手段相伴随,它会给社会的公平、公正提供更切实的条件和保证。然而,诚信本质上是指向人品,自律和自觉才是持久的、无条件的支持人们诚信行为的力量。当今应把诚信品质的培养和诚信机制的建立结合起来,把诚实信用的法律权利与义务统一起来。只有当诚信在一个社会中成为行为主体的自觉需要和对行为主体重要的评价体系,并将其纳入法律的权利义务时,才可能进入一个有公序良俗、成熟稳健的社会。

 

参考文献:

[1]黄志凌.信用效应认识的深化与信用秩序的恢复和增强[J],财贸经济,2003(8).

[2]耿洪洲.我国企业信用短缺的原因及对策分析[J],财贸经济,2002(6).

[3]马•韦伯著,林荣远译.经济与社会[M].商务印书馆,2004.



本文编号:17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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