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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马克思地租理论看我国土地出让金——兼论房地产税背景下土地出让金的存废之争

发布时间:2024-05-21 21:37
  作为我国土地所有制的经济实现形式,土地出让金制度自创立以来,无论是对国有土地的资源配置,还是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都贡献了巨大力量。本文从土地出让金的本质属性出发,运用马克思地租理论,在论证社会主义地租存在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我国的地租形式——土地出让金,并认为当前其一次性征收的模式损失了绝大部分级差地租。进一步,结合房地产税即将开征的背景,本文对土地出让金面临的两个争议进行了回答,认为房地产税与土地出让金并不存在重复征税(费),相反,土地出让金可以借房地产税开征的契机,对其损失的级差地租进行补充;地价过高的主要原因也不在于土地出让金,关键是要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加以限制,并清理整合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税费。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关于马克思地租理论
三、关于社会主义地租
    (一)社会主义地租存在的基础条件:土地所有权
    (二)社会主义地租存在的前提条件:土地有偿租赁关系
    (三)社会主义地租的基本形式
四、我国的地租形式:土地出让金
    (一)土地出让金的性质:社会主义城市地租
    (二)从马克思地租理论看土地出让金
五、房地产税开征背景下的土地出让金
    (一)关于重复征税问题
    (二)关于“地价”过高的问题
    (三)改革建议:将“土地出让金”部分纳入房地产税征收



本文编号:3979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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