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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6-09-28 15:17

  本文关键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期权试点业务,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等配套业务规则(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14年12月19日前反馈至本所。电子信箱:gpqq@sse.com.cn,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邮编:200120.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规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业务,维护期权交易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股票期权合约(以下简称“期权”或者“期权合约”)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上市、交易、行权及风险控制等事宜,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本规则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本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股票或者跟踪股票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等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权交易,并对与本所市场期权交易有关的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监管。

  投资者、期权经营机构以及期权交易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接受本所对其期权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结算机构)在本所上市交易的期权合约的结算事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办理。

  第二章期权合约

  第五条(合约标的)在本所上市交易的股票、交易所交易基金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证券品种,可以作为期权合约的标的物(以下简称“合约标的”).

  第六条(股票标的条件)股票作为合约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所公布的以及市场其他参与者等进行调查、取证;

  (四)要求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期权保证金存管银行以及期权市场其他参与者等对被调查事项做出申报、陈述、解释、说明;

  (五)联合其他证券、期货交易所等机构进行调查;

  (六)履行自律管理职责所必需的其他职权。

  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期权保证金存管银行以及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一百五十七条 (自律调查文件)本所在现场或非现场调查中,可以要求相关期权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投资者的开户资料,包括开户申请表、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和资金账户情况等;

  (二)投资者的委托交易资料,包括委托交易记录、委托交易方式及相关信息等;

  (三)投资者合约账户或资金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和实际操作人情况、资金来源以及相关账户关联关系的说明等;

  (四)投资者对相关交易情况的解释说明;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一百五十八条 (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措施)对异常交易行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以下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

  (二)书面警示;

  (三)监管谈话;

  (四)将合约账户列入监管关注账户;

  (五)要求投资者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

  (六)盘中暂停合约账户当日交易;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一百五十九条(异常交易行为的纪律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以下纪律处分:

  (一)限制合约账户交易;

  (二)认定合约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

  对前款第(一)、(二)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相关处分执行通知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措施的执行。

  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异常交易行为,本所上报中国证监会进行立案调查。

  第一百六十条(经营机构配合义务)本所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所采取的有关监管措施或者做出相关书面决定,通过其所在期权经营机构发出。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告知本所的相关监管信息和书面决定,保留有关证据,并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客户交易行为。

  第一百六十一条 (经营机构违规情形)期权经营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投资者教育及风险提示的有关规定;

  (二)违反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期权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和前端控制的有关规定;

  (三)未建立和执行有效的期权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监控系统;

  (四)未按照中国证监会、本所及中国结算关于客户保证金安全存管的规定妥善管理客户保证金、报送相关信息;

  (五)挪用或者变相挪用客户保证金的;

  (六)未及时、准确地向客户传达、送达本所有关监管信息或者书面决定;

  (七)未按照本所、中国结算的要求对客户实施强行平仓的;

  (八)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客户异常交易行为;

  (九)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十)未按照本所要求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协助调查或者存在故意拖延、隐瞒和遗漏等行为;

  (十一)违反本规则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六十二条(经营机构监管措施)期权经营机构违反本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的,本所可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以下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

  (二)书面警示;

  (三)监管谈话;

  (四)要求整改;

  (五)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一百六十三条(经营机构纪律处分)期权经营机构违反本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的,本所可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以下纪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暂停或者限制交易权限;

  (四)取消交易参与人资格;

  (五)取消会员资格;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

  对前款第(二)、(三)、(四)、(五)项处分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处分通知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理事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处分的执行。

  第一百六十四条(监管措施与纪律处分实施程序)本所对期权经营机构及投资者实施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按照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计入诚信档案,并可视情况通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地方政府和行业自律组织等。

  第一百六十五条(结算参与人监管措施)结算参与人严重违反中国结算的结算规则的,本所可以根据中国结算的提请,采取限制其期权自营或者经纪业务等措施。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六条 (纠纷处理)期权经营机构之间、期权经营机构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相关期权经营机构应当记录、核实有关情况,以备本所查阅。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一百六十七条 (纠纷处理数据提供)期权经营机构之间、期权经营机构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本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交易疑义处理)客户对期权交易有疑义的,相关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协调处理。

  第一百六十九条(经手费)期权合约的交易经手费按张收取。

  合约标的为股票的,交易经手费为每张3元;合约标的为交易所交易基金的,交易经手费为每张2元。

  期权合约交易的结算费用按照中国结算规定的标准收取。

  第一百七十条 (佣金)投资者进行期权交易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代其进行期权交易的期权经营机构交纳佣金。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本所交纳交易经手费及其他费用。

  第九章附则

  第一百七十一条 (释义)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日均波动幅度,指过去6个月内合约标的或者基准指数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对最低价的比值的平均值。

  (二)基准指数,指上证综合指数。

  (三)合约品种,指具有相同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的集合。

  (四)合约类型,是指期权合约的权利类型,包括认购期权和认沽期权两种类型。

  (五)认购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特定日期按照特定价格买入约定数量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六)认沽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特定日期按照特定价格卖出约定数量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七)行权价格,是指期权合约规定的、在期权买方行权时买入、卖出合约标的的交易价格。

  (八)行权价格间距,是于同一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相邻两个行权价格的差值。

  (九)实值合约,是指行权价格低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认购期权,以及行权价格高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认沽期权。

  (十)虚值合约,是指行权价格高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认购期权,以及行权价格低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认沽期权。

  (十一)平值合约,是指行权价格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一致的认购期权和认沽期权。

  (十二)合约单位,是指单张合约对应的合约标的的数量。

  (十三)到期月份,是指期权合约期限届满的月份,包括当月、下月以及随后两个连续季月。

  (十四)权利金,指期权买方向卖方支付的用于购买期权合约的资金。

  (十五)结算准备金,指结算参与人存入衍生品保证金账户,用于期权交易结算且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十六)维持保证金,指结算参与人存入衍生品保证金账户,用于担保合约履行且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十七)开仓保证金,指本所对每笔卖出开仓申报实时计算并对有效卖出开仓申报实时扣减的保证金日间额度。

  (十八)备兑开仓,指投资者提前锁定足额合约标的作为将来行权交割所应交付的证券,并据此卖出相应数量的认购期权。

  (十九)备兑备用证券,指投资者证券账户中被投资者提交用于备兑开仓且被本所日间锁定的合约标的。

  (二十)备兑证券,指投资者证券账户中已被实际用于备兑开仓并被中国结算进行备兑交割锁定的合约标的。

  (二十一)保证金开仓,指投资者使用保证金作为履约担保,卖出认购期权或者认沽期权。

  (二十二)普通限价申报,指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期权合约,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期权合约。

  (二十三)市价剩余转限价申报,指按市场可执行的最优价格买卖期权合约,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格转为普通限价申报。

  (二十四)市价剩余撤销申报,指按市场可执行的最优价格买卖期权合约,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二十五)全额即时限价申报,指按限定的价格买卖期权合约,所申报的数量如不能立即全部成交则自动全部撤销。

  (二十六)全额即时市价申报,指按市场可执行的最优价格买卖期权合约,所申报的数量如不能立即全部成交则自动全部撤销。

  (二十七)权利仓,指期权合约买入开仓形成的未平仓持仓。

  (二十八)义务仓,指期权合约卖出开仓及备兑开仓形成的持仓。

  (二十九)同方向总持仓,指同一合约品种合并计算的认购期权权利仓与认沽期权义务仓的未平仓持仓,或者合并计算的认购期权义务仓与认沽期权权利仓的未平仓持仓。

  (三十)同方向非备兑开仓持仓,指同一合约品种合并计算的认购期权权利仓与认沽期权义务仓的未平仓持仓,或者合并计算的认购期权保证金开仓义务仓与认沽期权权利仓的未平仓持仓。

  (三十一)平仓,指投资者进行反向交易以了结所持有的合约。

  (三十二)成交量,指同一期权合约在单个交易日内单边买入或者卖出的成交数量。单边买入成交数量是指同一期权合约买入开仓、买入平仓和备兑平仓的成交数量之和,单边卖出成交数量是指卖出开仓、卖出平仓和备兑开仓的成交数量之和。

  (三十三)行权指派,是指中国结算根据业务规则规定的原则,从持有被行权期权合约义务仓的投资者中指定实际需要履行行权义务的特定投资者。

  (三十四)协议行权服务,是指期权经营机构根据期权经纪合同的约定,对客户合约账户内持有的达到约定条件的期权合约为客户提出行权申报的服务。

  第一百七十二条(时间准戳)本规则中所规定的时间,以本所交易主机的时间为准。

  第一百七十三条(数值规定)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达到”均含本数,“超过”、“不满”、“不足”、“低于”、“少于”均不含本数。

  第一百七十四条(生效程序)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一百七十五条(解释权) 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实施日期)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起草说明

  为规范股票期权试点各环节的业务运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规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期权交易规则》的定位和基本原则

  组织开展股票期权交易是本所发展衍生品市场的重大创新举措,根据本所此前明确的衍生品制度体系架构安排,《期权交易规则》作为基本业务规则,对股票期权上市、合约管理、交易、行权、风险控制以及交易监管等各个环节做出全面、整体和基础性规定,为股票期权试点业务的开展提供制度支持,并为出台具体和细化的下位规则提供原则指导、基础路径和制度空间。《期权交易规则》的制定遵循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独立性原则。股票期权采取的是有别于现货交易的期货交易方式,在交易制度上与本所现货市场《交易规则》所确定的交易机制存在实质区别。在业务架构和监管模式上,也同样作出了独立于现货市场的安排。由此,《期权交易规则》保持了相对独立性,不再依附于现货市场的《交易规则》,而是与其处于同一效力层级的基本业务规则。以此为基础,还同步制定配套办法、指引及业务协议等,以构建独立的衍生品交易规则体系,形成现货、衍生品并驾齐驱的规则格局。

  二是全面性原则。股票期权是本所衍生品市场具有突破性意义的重大创新。与权证等采取现货交易方式的衍生品种不同,股票期权没有发行人,具有保证金交易、双向交易等期货交易方式特征。而本所现有的规则体系是以现货市场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无法为期权交易提供有效的制度支持。由此,《期权交易规则》本质上是覆盖股票期权整个业务流程的全面性、综合性制度规范,其并非仅仅局限于交易事项,而是以交易环节为核心,同时辅以上市、合约管理、风险控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行权安排等方面的内容,规范股票期权业务的完整流程,为股票期权业务提供全面的制度支持。

  三是灵活性原则。股票期权业务作为一项创新业务,初期尚处于试点与探索过程,许多业务、技术层面的具体指标设置,例如涨跌幅、合约单位、行权价格间距等等,可能需要随着市场的发展作出调整。为此,有必要保持条款规定的灵活性,尽量赋予交易所自主调整有关市场指标的权限。此外,在内容详略的安排上,同样需要保持灵活性。对于将要出台实施办法、指引作出进一步规定的内容,例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只作出原则性、基础性规定,具体事项可授权本所“另行规定”。而对于合约管理、交易、行权等暂时不会出台下位规则的事项,则作出相对详尽、具体的规定,以保证基本规则的可操作性。

  二、《期权交易规则》的主要内容

  《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共计9章177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期权合约”,第三章“上市与挂牌”,第四章“交易”,第五章“行权”,第六章“风险控制”,第七章“交易监督”,第八章“其他事项”,第九章“附则”。

  《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针对期权合约设计、上市与挂牌的规定,主要包括合约标的的选择范围与选择标准、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合约上市、挂牌以及运作管理等;二是针对期权交易的规定,主要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账户设置、委托与申报、竞价与成交、涨跌幅限制、熔断机制、停复牌管理、交易异常情况及其处置、行情发布等内容;三是针对行权事项的规定,主要包括行权申报、行权方式、异常情况下的行权安排、现金结算的特殊情形及结算价格、代为履约以及协议行权等;四是针对风险控制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保证金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以及风险警示制度等;五是针对期权交易监督的规定,主要包括内幕交易与市场操纵的原则性规定、异常交易行为的具体情形、自律调查的手段与方式、针对会员及投资者的自律管理措施等规定。

  (一)总则

  规定了《期权交易规则》的制定依据、制定原则、调整范围,期权交易的总体要求以及期权结算事宜的负责机构。

  (二)合约标的范围

  股票期权的合约标的目前限定为本所上市的、满足一定选取条件的股票、交易所交易基金。在选取条件上,要求满足融资融券的合约标的范围。此外,还从最近6个月的波动幅度以及持股账户数等方面设定了相应指标。试点期间将从ETF期权开始,暂不包括个股期权。

  (三)合约主要条款

  期权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简称、交易代码、合约标的、合约类型、到期月份、合约单位、行权价格、行权价格间距、最后交易日、行权日、行权方式、交割方式等。《期权交易规则》在正文以及释义部分对主要合约条款的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同时也预留了本所根据市场情况自主作出调整的授权条款。对于相关条款涉及的具体指标,将待合约上市前由本所向市场公告(如合约单位、行权价格间距等).

  (四)合约的上市与挂牌

  在期权的上市与挂牌环节,区分为3个层次进行。首先是由本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决定上市的期权交易品种,也即以股票、ETF等不同证券品种作为合约标的的期权交易品种;在确定期权交易品种的基础上,根据合约标的选择标准,确定期权交易品种下的具体合约品种,也即以单只股票、ETF作为合约标的的合约品种;在确定合约品种的基础上,根据具体合约条款(合约类型、合约单位、到期月份以及行权价格等),挂牌具体的期权合约。

  (五)合约运作管理

  常态化的新合约挂牌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到期加挂,即按照当月、下月以及连续两个季月4种不同到期月份而上市的新月份合约,另一种则是波动加挂,即按照实值、平值和虚值3种不同价值状态而上市的新序列合约。合约的管理包括对已上市的合约进行调整(如合约标的除权除息)、不予加挂新合约的情形、合约到期终止上市以及提前终止上市等情形的处理规定。

  (六)合约交易事项

  期权合约交易事项的规定,系在本所现货市场《交易规则》的内容框架下,结合期权交易的特殊性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而来。在接受申报时间、竞价撮合方式以及交易申报的路径等方面,基本沿用了现货市场的做法,同时结合期权交易的风险特征,引入了一些特殊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投资者准入条件。期权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股票交易规则》中明确了准入制度、投资者教育及风险揭示等基本要求。对于个人投资者和普通机构投资者,将设置具体的准入条件,通过相关指引予以明确;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还应当通过期权经营机构组织的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同时实行分级管理,设置不同的交易规模和权限。对于专业机构投资者,则不设具体的准入要求,由其按照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参与相应的期权交易。

  此外,为了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明确了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除为套期保值目的之外,不得买卖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同时,还要求其在做套期保值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账户体系。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必须使用独立于现货市场的账户体系,以实现业务与风险的隔离。投资者应当通过期权经营机构参与期权交易,需向与其签署了期权经纪合同的期权经营机构申请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用于期权合约的记增记减。投资者申请开立合约账户,首先应当具有本所市场证券账户,合约账户注册信息应当与证券账户注册信息一致。投资者还需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开立衍生品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期权交易的权利金、保证金及行权资金。

  3。申报与成交。期权交易的持仓类型与现货交易有重要的差别,投资者可进行双向交易,因此相应的买卖类型就有6种,分别为买入开仓、买入平仓、卖出开仓、卖出平仓、备兑开仓以及备兑平仓。投资者可在盘中持有双向持仓,但在日终本所交易主机会根据其持仓情况进行自动对冲,从而确保日终的单向持仓状态。

  在申报类型上,除沿用现货市场的限价委托、市价委托之外,还增加了全额即时限价申报委托、全额即时市价申报申报等申报类型。期权交易的申报数量为1张或者其整数倍,在最大申报数量上,对市价申报(5张)和限价申报(10张)实行的是不同的标准。

  4。备兑开仓。备兑开仓,是指投资者提前锁定足额合约标的作为将来行权交割所应交付的证券,并据此卖出相应数量的认购期权。对于备兑开仓,投资者事先需要提交标的证券的锁定和解锁指令,以建立或者解除相应的备兑担保关系。投资者提交锁定的备兑备用证券不足的,则其提交的备兑开仓指令无效。备兑开仓的合约进行平仓后,当日可以提交备兑证券解除锁定指令;当日未提交的,于收盘时自动解除锁定。对于备兑开仓投资,本所于盘中通过交易系统对相应备兑备用证券进行日间锁定,中国结算则于盘后进行备兑交割锁定。如盘后交割锁定时发生备兑证券不足的,投资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补足,否则将触发强行平仓。

  5。涨跌幅限制。在涨跌幅的限制上,从合理控制价格波动风险的理念出发,设置了相应的计算公式。与现货市场简单明确的±10%涨跌幅限制不同,期权交易的涨跌幅限制并不表现为百分比,而是通过公式计算出的绝对值。对于认购期权和认沽期权,分别设计了不同的涨幅计算公式,原则上能够覆盖标的证券两个涨跌停板。由于计算公式较为复杂,为便于投资者知悉和操作,本所将于每日收盘后公告期权合约次一交易日的涨跌停价格。

  6。熔断机制。为有效防范市场风险,期权交易中还特别引入了熔断机制。在连续竞价交易期间,如果连续竞价交易期间,合约盘中交易价格较最近参考价格上涨或者下跌超过50%,且价格涨跌绝对值大于0.005元的,该合约进入3分钟的盘中集合竞价交易阶段;盘中集合竞价交易结束后,合约继续进行连续竞价交易。最近参考价格是指合约在最近一次集合竞价阶段产生的成交价格,包括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或者盘中集合竞价阶段产生的成交价格。期权交易在14:54至14:57之间达到熔断标准的,进入盘中集合竞价直至收盘。

  7。最后交易日、行权日与到期日。与权证实行的最后交易日与行权日间隔5个交易日的做法不同,期权的最后交易日、行权日与到期日原则上是一致的。在期权到期日,投资者可以进行合约交易以实现开仓或者平仓,同时还可以进行行权申报,且行权申报的时间段晚于收盘时间半小时。

  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如果出现合约标的配股、合约标的将在次一交易日进行除权除息、合约标的被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本所针对交易异常情况采取暂时停止交易、临时停市或者取消交易等风险控制措施的,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日相应顺延。

  此外,在合约规定的到期日,如遇合约标的停牌,则期权最后交易日与行权日可能出现不一致。如果到期日遇合约标的全天停牌或者盘中临时停牌的,则期权合约的交易同时停牌,但行权申报照常进行。无论合约标的是否在收盘前复牌,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到期日以及行权日都不做顺延。

  8。行权管理。按照交易规则与结算规则的分工及衔接安排,本所《期权交易规则》中主要对行权申报、前端控制、行权要求等事宜作出具体规定,对于行权指派原则、行权交割的具体做法等,,则交由结算规则作出详细规定,本所交易规则中不予重复。对于券商提供协议行权服务也做出了相应规定,要求在期权经纪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为保证行权交割的正常进行,交易规则对于若干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形做了相应的安排,主要包括:

  (1)期权合约行权日遇期权合约全天停牌、临时停牌直至收盘,投资者对其持有的实值认沽期权提交行权申报的,中国结算对因合约标的不足未通过有效性检查的行权申报,按照本所公布的行权现金结算价格,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

  (2)对于行权申报结束后,在行权交收日出现合约标的停牌等异常情况的,对于行权交割中应交付的合约标的不足部分,按照本所公布的交割价格,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

  (3)投资者在行权交割中出现应交付的合约标的不足,其合约账户持有未到期备兑开仓的,相应备兑开仓证券将被用于当日的行权交割。由此造成的备兑开仓证券不足部分,投资者应于次日规定时间内补足。

  (4)投资者出现行权资金交收违约、行权证券交割违约的,期权经营机构有权按照期权经纪合同约定的标准向甲方收取相应违约金。

  9。交易信息。为便于投资者开展期权交易,本所将向市场发布即时行情、盘后统计信息、行权信息等多种类型的期权信息。此外,对于连续竞价期间、集合竞价期间、停牌期间、以及停牌后复牌的集合竞价期间的行情发布内容,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以便于市场形成预期。

  对于出现特定情形的,本所还将向市场公布特定合约品种的交易和持仓信息,包括按照总成交量和总持仓量分别统计的期权经营机构名称;在个人持仓信息披露方面,投资者对以股票作为合约标的的单个合约品种的同方向持仓对应的合约标的数量,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及其后累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本所也将对外公布该投资者的相关交易及持仓信息。

  10、交易异常情况处置。在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人为差错以及市场操纵等原因引发的异常交易处置方面,《期权交易规则》在沿用现货市场《交易规则》的基础性规定之外,还借鉴期货市场的做法,增加了一些有针对性的风险处置措施,包括调整保证金标准、调整涨跌停价格、调整合约结算价格、调整结算交割方式、更正合约条款、调整期权经营机构或者投资者的持仓限额、限制期权经营机构或者投资者的期权交易、要求期权经营机构或者投资者自行平仓、取消交易,等等。

  后续,针对期权交易的具体情况及其与现货市场的联动性,还将进一步研究确定具体处置措施的适用标准和程序,以增强其针对性和操作性。

  11。交易费用。期权合约的交易经手费按张收取。以股票为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交易经手费为每张3元;以交易型指数基金为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交易经手费为每张2元。期权合约交易的结算、行权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过户税费,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取。

  (七)风险控制制度

  在风险控制制度的设计上,一方面遵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沿用了期货市场的成熟做法,规定了保证金制度、逐日盯视、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强行平仓、风险警示等风险管理制度;另一方面也考虑到本所市场开展股票期权业务在交易结算安排、市场结构方面的特殊性,作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补充规定,例如针对股票期权实物交割的特征设计了备兑担保制度、针对个人投资者设置了买入成交限额制度,等等;针对期权业务系由所司分别组织交易和结算的特点,明确了保证金收取、强行平仓等中的所司衔接,等等。此外,为减少不必要的保证金负担,投资者对若干合约持仓构建符合本所规定的组合策略,经本所交易系统校验确认后,可向其返还多余保证金;针对股票期权市场与现货市场的紧密联系,为丰富保证金形式,投资者可以所司规定的证券充抵保证金。

  为保障风险控制措施的规范性和操作性,所、司还联合制定了期权业务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对《期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各项风险制度,作出具体和细化的规定。

  (八)交易行为监督

  对股票期权交易行为监督的规定,基本沿用了现货市场《交易规则》第六章的内容架构,同时结合期权交易的特殊性与差异性,作出了一些调整和完善,具体体现在影响期权及其合约标的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的界定上,补充了跨市场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相关内容。在此基础上,明确了本所进行监控、调查以及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具体规定。

  (九)交易异常情况处置

  一是明确交易所的公告事项以及市场主体的报告义务。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开、透明,保障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交易规则》中除了对于合约上市、挂牌、调整以及停牌等传统事项进行公告之外,还补充了出现交易异常情况以及本所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时的公告事项。一方面,本所将根据证监会相关要求以及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动态向市场公告异常情况的核查进展,以及所采取的相应处置措施;另一方面,当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者人为差错等原因导致自身交易异常情况,影响或可能影响期权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也应当立即核实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二是在期权交易中引入取消交易制度。期权交易中涉及复杂的业务操作,同时对现货市场的价格信号高度敏感,因此引入取消交易制度十分必要。对于期权交易中取消交易的触发情形,主要包括期权业务中发生操作失误导致合约本身出现错误、合约标的物市场发生价格严重失真、交易系统发生技术故障或者受到人为破坏等几类情形。此外,违反交易规则且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所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取消交易的具体情形及程序则在《风控办法》等下位规则中予以规定。

(责任编辑:DF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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